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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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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政策:《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

解读文本:《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 

视频解读:《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 

鹤府〔2020〕16号

HSFG2020007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十五届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鹤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中共鹤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示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委农办〔2018〕9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之名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应积极稳妥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性别、年龄、婚姻关系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符合条件的人员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且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下列内容为基础,对原组织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并根据章程内容确认成员身份。

  (一)基础类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通过合法婚姻、收养,依法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婚嫁妇女及其所生子女,户口未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能提供未享受夫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已通过带资入社、出资购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表决类成员身份的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其成员身份: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籍(祖籍)本村的人员,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探索尝试带资入社、出资购股模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非基础类成员身份的人员。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自身实际需表决确定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三)特殊人员的处理。非本村原籍(祖籍)的人员,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人员原则上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资格。

  (四)成员身份的取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2.死亡或被依法判决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取消。

  3.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取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规定取消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6.成员身份取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组织章程,符合成员身份界定条件的,应当按程序予以界定其成员身份。

  三、开展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步骤

  (一)组建工作机构。在镇(街)、村(社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经济组织社委(村委)、成员(村民)代表、党员成员代表组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经济组织实际,在镇(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工作小组组织召集成员(村民)代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研究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

  (三)开展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发布开展成员身份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让农民群众知晓、积极参与身份确认工作。

  四、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一)发出公告。由工作小组发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公告,并通过宣传栏、电话、微信等多种渠道告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人员,确保人人知晓。

  (二)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对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员进行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础,以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等为依据,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人员身份,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汇总分析成员名单和结构,收集整理审查有关档案和证明材料。对整理审查后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相关人员。

  (三)实施民主决策。由工作小组依据第一次公示结果的情况,召集成员代表,依法依规对第一次公示结果进行核实,形成成员名单报村(社区)和镇(街)备案,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工作小组要将相关情况收集汇总分析。第二次公示完成后,在镇(街)、村(社区)的指导下,工作小组对结果进行讨论和核实,形成成员名单并提交成员会议表决。

  (四)审核公示确认。由成员会议表决确认成员名单后,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作小组对成员名单进行造册登记,由成员签字确认。

  (五)报送备案归档。工作小组负责收集整理成员身份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成员名册、图片影像等重要材料,按有关规定留存归档。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成员名册等资料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上报各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经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救济方式。当事人对成员身份有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处理。若当事人对经济组织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镇(街)处理意见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指导组,落实工作责任,指导、推进和监督各村(社区)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市农业农村、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司法、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妇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要加强舆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引导。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正确理解、积极支持和参与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各村(社区)、各经济社(村民小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破坏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成员正当权益的单位或当事人,要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未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