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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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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鹤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解读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鹤山市委办公室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鹤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以及江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市将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为把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夯实各级各单位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以“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管理保护水域岸线、强化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治、属地负责的工作格局,形成有专人负责、有监测实施办法、有监督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的江河湖库保护与管理体系,为我市实现江河湖库功能永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严格遵循江河湖库自然规律,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到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全过程,强化规划约束,确保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促进江河湖库休养生息,发挥江河湖库生态效益,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人与水的和谐相处。

(二)坚持因水制宜,系统治理

牢牢把握山水林田库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城市和乡村、流域和区域、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统筹水的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的一体化管理,构建生态良好、蓄泄兼筹、循环通畅、多源互补的江河湖库水系。

(三)坚持党政主导,合力共推

全面构建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市、镇(街道)、村(居)三级河长组织体系,联合“河道警长”、“民间河长”共治,打破部门、区域、层级的壁垒,明确管理职责,实行联防联控,形成“党政齐抓、上下共管”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做到高位推进、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合力共治。

(四)坚持强化监督,考核问责

依法治水、科学管水,建立健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价,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激励问责。以“互联网+河长制”为重要抓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治水管水能力,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推动“全民监督、全民共治”。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江河湖库全面建立河长制,构建市、镇(街道)、村(居)三级河长组织体系。

从2017年起,逐年科学制定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的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0.0%;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全市省级以上考核断面优良水质比例达到66.7%;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为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短板得到补齐。

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与率先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江河湖库水生态环境和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总目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0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全市省级以上考核断面优良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77.8 %;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全市区域消除劣Ⅴ类水体;大江大河重点防洪保护区达到流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中小河流重要河段达到10~20年一遇防洪标准;基本完成全市主要河湖的划界确权工作,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0%;城市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0%;湿地保护率达到50.0%,实现水网全面贯通,绿色生态水网基本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0%以上,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江河湖库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江河湖库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

四、组织体系

(一)建立组织机构

1.成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鹤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河长制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林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气象局、江门鹤山海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全面推行河长制领导小组,组织推进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实施工作。

 2.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成立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工作机制,承担和开展河长制日常工作。各镇(街)参照基层三防机构设置模式,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并落实专职工作人员。

(二)构建鹤山市三级河长体系

建立市、镇(街)、村(居)三级河长体系。设置原则如下:

1.区域河长

市、镇(街)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河流河长

河流流经的市、镇(街)、村(居)分别设立市级河长、镇级河长和村级河长,并由市、镇(街)领导班子成员及村(居)委负责同志担任本级河长。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及根据《江门市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分两种情况设置河长:鹤山市境内跨市的河流由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担任市级河长:(1)西江河段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河长,所经镇(街)由镇(街)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级河长。天沙河雅瑶河段由市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河长,所经镇由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镇级河长。(2)其他河段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担任市级河长,所经镇(街)由镇(街)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镇级河长。鹤山市境内的跨镇的河流和个别不跨镇的重要河流由鹤山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担任市级河长,河流所在镇(街)由镇(街)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镇级河长。鹤山市境内全部河流的镇级及村级河长由各镇(街)党委、政府确定并公布。

3.水库(山塘)河长

水库(山塘)设立河长,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中型水库由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市级河长,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镇级河长。小型水库(山塘)由镇级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镇级河长,村(居)负责人担任村级河长。

4.河流沿途村(居)委设河段专管员、保洁员;水库(山塘)管理单位设专管员、保洁员。

(三)设置“河道警长”

在全市建立与各级河长相配套的河道警长。市、镇(街)两级设立河道警长,分别由同级公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推行“民间河长”

重点河流试点推行“民间河长”,发动社会团体、环保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江河湖库管理,招募志愿者作为民间河长。“民间河长”可根据实际设置,可以一河一长,也可以多河一长,同时建立“民间河长”变更和补充机制。

(五)明确工作职责及管理范围

1.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市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推行河长制过程中有关重大问题。

2.河长职责。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各级江河湖库河长是所辖江河湖库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江河湖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牵头清理整治侵占河道、围垦水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等突出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交汇处等水情复杂河段实行联防联控;监督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及问责,确保江河湖库防洪安全和水质改善。

江河湖库各级河长职责如下:

市级河长侧重于“组织保障”,主要负责江河湖库保护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监督检查,督导市直相关责任单位及镇(街)级河长履行职责,协助地市级河长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

镇(街)级河长侧重于“管控维护”,主要负责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与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入河(湖、库)排污监管、河道(湖、库)整治与养护、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理整治等,督导村(居)级河长履行职责,协助市级河长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村(居)级河长上报和“民间河长”反映的问题。

村(居)级河长侧重于“巡查保洁”,主要负责责任江河湖库的日常巡查、河(湖、库)面保洁、沿岸垃圾处理等工作,监督举报入河(湖、库)排污口违规排污、水事违法事件等,联系“民间河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配合上级河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3.河道警长职责。河道警长要发挥公安的独特优势,协助各级河长做好所辖江河湖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打击涉水、涉河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截污治污、水域管理、清障拆违、采运河砂等涉水管理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4.民间河长职责。以一个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参与治理河道,协助各级河长开展治水监督工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河面漂浮物、河边垃圾、河道违章及偷倒偷排等问题,及时上报给各级河长。

5.河长制办公室职责。对本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负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并组织实施考核、督察、验收、信息共享等工作。

(2)按照“一河一策”“一库一策”原则,负责组织统筹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湖库河长制实施方案。

(3)承担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履行江河湖库综合治理、系统修复、综合管理等河长职责的相关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能任务,确保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顺利完成上级河长制考核以及社会公众测评。

(4)承担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下级河长履行河长制责任考核的组织工作。

6.市直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配合对镇(街)、村(居)级河长和市直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考核。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市编办负责配合做好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调整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衔接平衡重大政策。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推进清洁生产、节水型企业创建,协助新型工业化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有关问题。指导开展“互联网+河长制”工作,统筹推进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江河湖库环境、涉水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负责河道警长的组织和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和协调督促各镇(街)财政部门做好河长制工作经费及所辖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治理所需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江河湖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协助划定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监测、监督、防止由于地热水、矿泉水的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牵头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协助上级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组织对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测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水务部门对市区内江河湖库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小城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与运行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涉江河湖库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水域岸线登记及保护、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江河湖库水工程建设,协调市区生活污水设施建设管理和黑臭水体治理,指导各镇(街)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入河禽畜养殖污染的监管及治理。组织编制禽畜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管控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开展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污染防治及禽畜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执法监管。负责推进饮用水源水库第一重山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工作。推进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江河湖库沿岸绿化、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和湿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指导生活饮用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卫生监测。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编制江河湖库岸线利用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相关内容。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相关气象服务,协调组织洪涝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

江门鹤山海事处负责权限内的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顺利实施。

7.河长负责管理的河道范围

建有堤防的河流,管理范围为河流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体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水库(山塘)的管理范围为《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的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规划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建立水权交易试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加强农业、工业、城乡节水,加快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允许纳污总量。推进全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二)加强水安全治理。

完善大江大河防洪体系,加快河流治理工程建设,提高水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加快江河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山洪灾害防治和重点涝区治理,积极推进堤围达标加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闸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和江河湖库整治。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做好水陆统筹,强化源头控制,突出上下游、支流连片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完善入河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加快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严格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水污染排放标准,优先保护饮用水源河道,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机制。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加强江河湖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报、预警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统筹海绵城市、防洪排涝、生态水网建设,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村庄绿化美化为重点,强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全面开展美丽乡村建设。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加强河流、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完整,构建绿色生态水网。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大力实施河湖连通工程,稳步实施退耕还湖还湿,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湿地保护力度,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完善水生态补偿制度,开展流域生态保护规划。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江河湖库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江河湖库健康监测与评估。划定全市主要江河生态基流控制断面,确定生态基流。建立河流生态补水长效机制,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洪水向河湖、湿地补水。

(六)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塑造自然健康的河湖岸线。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修编主要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利用保护规划,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建立河湖水域占用等价补偿制度,强化河湖水域保护。规范涉河流活动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和非法占用水域岸线,严格涉河项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开展主要江河河道地形测量和险工险段监测。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大人工砂推广应用力度,逐步减少建筑市场对河砂的依赖。

(七)加强执法监管。

加强江河湖库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强化司法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工作机制。加强涉水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组建流域综合执法队伍,加强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统筹加强涉水工程、重点污染源,黑臭河道、河湖沿岸排污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基层部门河流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强化河流日常巡查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实化主要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安排,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建立工作制度。

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党政领导下的部门联动,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合理高效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建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河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河长牵头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汇报河长制推行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建立工作督察督办制度,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查工作,督查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相关部门;建立江河湖库管理和保护投入机制,各地要逐河逐湖落实保护主体,责任、人员,保障管护经费投入,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江河湖库管护;建立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实施“互联网+河长制”行动计划,整合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河流动态监管,全方位提升治河管河能力。

(三)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河长制考核体系和激励问责机制,结合不同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绩效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整改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失职失责的实行严肃追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动群众,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河长制工作,为群众参与河长制工作提供便利,拓宽公众参与河长制工作的渠道。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河长职责、管理范围、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广泛开展水生态文明和江河湖库健康教育,树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先进典型,曝光涉水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江河湖库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镇(街)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附件:1.鹤山市市级总河长、河流河长名单

           2.鹤山市市级负责水库河长名单

            3.鹤山市市级、镇级河道警长名单

附件1:

鹤山市市级总河长、河流河长名单

一、市级总河长名单

总河长: 伍培进   市委书记

副总河长:林贤进  市委副书记、市长

二、跨市河流河长名单

序号

河流名称

市级河长

镇(街道)级河长

1

西江(西江干流水道鹤山段)

伍培进

(市委书记)

古劳镇

谢文清(镇委书记)

沙坪街道

刘德贤(沙坪街道党工委书记)

2

雅瑶河(天沙河水系)

林贤进

(市委副书记、市长)

雅瑶镇

冯伟航(镇委书记)

3

址山河

施国亨

(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社工委主任)

鹤城镇

李坚持(镇委书记)

址山镇

冯栢强(镇委书记)

4

沙冲河

(甘背河,民族河)

林锡波

(市委常委、工业城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共和镇委书记)

鹤城镇

李永炜(镇委副书记、镇长)

共和镇

吴小清(镇委副书记、镇长)

5

田金河(茅坪河,来苏河,南溪河)

林锡波

(市委常委、工业城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共和镇委书记)

鹤城镇

黄耀庭(镇人大主席)

共和镇

林锡波(市委常委、工业城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共和镇委书记)

6

镇海水(双桥水、宅梧河)

叶永雄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双合镇

钟锦文(镇委书记)

冯细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宅梧镇

朱贵明(镇委书记)

7

新桥水

余登伟

(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市社工委副主任)

址山镇

邝伟文(镇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三、市内跨镇河流及重要镇内河流河长名单

序号

河流名称

市级河长

镇(街道)级河长

1

沙坪河

李健中

(副市长)

古劳镇

谢文清(镇委书记)

沙坪街道

李伟东(街道办主任)

2

古蚕水

冯伟华

(市政协主席)

雅瑶镇

钟新松(镇委委员)

沙坪街道

易旭晖(街道办副主任)

3

蚬江河

雅瑶镇

冯伟航(镇委书记)

沙坪街道

易旭晖(街道办副主任)

4

桃源河

赵群笑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龙口镇

陆华兴(镇委委员)

桃源镇

邓卫东(镇委书记)

沙坪街道

麦子新(街道办副主任)

5

蟠龙河

陈文

(副市长)

雅瑶镇

胡英林(镇委委员)

桃源镇

孙通(镇委副书记、镇长)

6

龙口河

招文娟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龙口镇

胡国伟(镇委书记)

沙坪街道

钟志权(街道党工委委员)

古劳镇

谢文清(镇委书记)

7

升平河

吕嘉琪

(副市长)

龙口镇

梁沃威(镇委副书记、镇长)

古劳镇

杜海燕(镇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

8

里村河

冯宝能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鹤城镇

麦根茂(镇委委员)

共和镇

陈魏瑜(镇委副书记)

9

云乡河

吴健明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社工委副主任)

址山镇

郑佰利(镇委委员)

10

鹤城河

林慧梅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鹤城镇

李永炜(镇委副书记、镇长)

附件2:

鹤山市市级负责水库河长名单

水库名称

市级河长

镇级河长

四堡水库

陈文

(副市长)

胡国伟

(龙口镇委书记)

金峡水库

余登伟

(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市社工委副主任)

邓卫东

(桃源镇委书记)

附件3:

鹤山市市级、镇级河道警长名单

市级河道警长

姓名

镇级(片区)河道警长

姓名

职务

鹤山市河道警长

冯德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沙坪街道中山片区河道警长

李常青

中山派出所所长

沙坪街道杰洲片区河道警长

李惠权

杰洲派出所所长

沙坪街道新湖片区河道警长

方奕耀

新湖派出所教导员

雅瑶镇河道警长

何伟雄

雅瑶镇派出所所长

桃源镇河道警长

麦建良

桃源镇派出所所长

古劳镇河道警长

胡天佑

古劳镇派出所教导员

龙口镇河道警长

王云荣

龙口镇派出所所长

鹤城镇河道警长

黄志强

鹤城镇派出所所长

共和镇河道警长

吕杰文

共和镇派出所所长

址山镇河道警长

麦宇斌

址山镇派出所所长

宅梧镇河道警长

麦煜林

宅梧镇派出所所长

双合镇河道警长

李炎壮

双合镇派出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