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相关要求,经现场勘测并结合市辖区河流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鹤山市完成了17条流域面积50km²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河流划界范围:蟠龙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5.96公里。红坑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3.91公里。西宁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3.25公里。矮山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2.63公里。昆安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2.77公里。石湖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5.18公里。上南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2.35公里。建良河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1.05公里。大岗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4.55公里。金峡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3.31公里。东坑河(鹤山)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3.99公里。吉村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4.32公里。坑尾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4.90公里。先庆水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6.30公里。罗洞坳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2.19公里。宅佃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5.96公里。马潭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全长6.63公里。
二、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管理范围示意图详见附件)
河流名称 | 起点 | 终点 | 划界长度 (公里) | 管理范围 |
蟠龙河 | 雅瑶镇 长坑水库 | 旺龙村 | 5.96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红坑河 | 良庚村 | 民族村 | 3.91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西宁河 | 铁岗村共和碧桂园 | 铁岗村 | 3.25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矮山河 | 铁岗村 | 铁岗村 | 2.63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昆安河 | 昆东村 | 昆东村 | 2.77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石湖河 | 陈山村陈山坑 | 石湖村 | 5.18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上南河 | 上南村 | 上南村 | 2.35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建良河 | 建良村李公坑山塘 | 上南村 | 1.05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大岗河 | 上南村上南小学附 | 石湖村 | 4.55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金峡河 | 蟠光村金峡水库 | 旺龙村 | 3.31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东坑河(鹤山) | 东坑村 东坑尾 | 东坑村上月湾 | 3.99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吉村河 | 南洞村公鱼坑 | 小官田村 | 4.32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坑尾河 | 坑尾村胡屋 | 小官田村 | 4.90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先庆水 | 合成村 | 先庆村 | 6.30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罗洞坳河 | 先庆村 | 先庆村 | 2.19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宅佃河 | 下沙村 | 靖村 | 5.96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3)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马潭河 | 下沙村潭略水库 | 下沙村 | 6.63 | (1)堤防有内坡堤脚的,由堤防内坡堤脚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5米;(2)堤防无内堤脚(或无堤防)的,由迎水坡堤顶(或历史最高水位或设计最高水位)起计沿背水侧延伸不少于10米。(4)居民区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 |
注:本次河湖管理范围划界长度以河流基准线为准;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原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相关活动按照《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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