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有关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须到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方式
(一) 网上申请办理方式:
企业登陆“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 (http://121.33.200.107:16004/mini-owner/a/login)开通企业账号、填报申请材料。企业账号开通方式如下:
企业首次申办业务时在“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首页“企业备案申请”栏目中凭“经营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企业备案成功后自动开通企业账号,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企业联系人手机号。(温馨提示:为了提高网上办理备案手续的效率,尽量避免因资料不全或不符造成退回重新申请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先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核对。)
(二)现场申请办理方式:
办理地点: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鹤山市行政服务中心28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0-8202015
二、备案变更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三)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三、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完成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通信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凤亭路438号(鹤山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股)
监督投诉电话:0750-8832866
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办事指南
3.授权委托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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