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林业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关于提前下达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179号),现将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1,055.55万元提前下达给你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财资环〔2020〕130号精神,2021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由平均40元/亩提高到42元/亩。根据一般区域和特殊区域面积计算,一般区域补偿标准为36元/亩,特殊区域补偿标准为46.9元/亩。
二、此项资金请列入“(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因划定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以及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经费进行补助。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请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同时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文件要求,如涉及资金再分配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请贵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并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到各镇(街)或其它单位。
五、根据《关于盘活我市部门存量资金的通知》(鹤财预〔2015〕5号)要求,逾期2年未拨付资金将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上级部门另有考核任务和要求的项目除外)。请你单位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划拨资金。
附件:《关于提前下达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0〕179号)
鹤山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