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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预算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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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的措施和办法。  

2、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并实施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进步规划和工作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管理。  

5、负责拟订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户外广告设置、有偿使用城市园林绿化等设施的收费方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用地(包括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城市绿地等)经营和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的审批;负责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收集、运输、处理)许可的审批;负责城区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核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城区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负责户外广告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跨区运输)的审批和备案。  

7、负责审批城区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的挖掘,组织及监督有关单位及时按质进行道路、绿地复原;负责对城区树木砍伐、迁移的审批;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批;负责对新(改)建开发小区的道路、绿化、市政服务间、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建设工程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批、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管理权属界定。  

8、负责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审批;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灯饰、广告、消防栓、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站(场)等设施建设的审批。  

9、负责燃气行业的市场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燃气行业企业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0、依法对城区内尚未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挡土墙等市政设施安全性能的检查,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鉴定,督促原建设单位加强维修、养护,确保安全。  

11、负责拟订城区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区城市道路照明、主次干道(含桥梁)和市政挡土墙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监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  

12、负责市政工程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区路灯照明工程的组织工作;组织市政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区路灯照明工程的设计、方案优化、工程发包和招投标、监督施工质量与安全;办理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城区路灯照明工程、户外广告及相关工程的施工报建手续和组织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单位投资建设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路灯照明、市政设施、户外广告方面的行政执法,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承担大案要案的查处。  

14、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的统计工作。  

15、办理市人大提案、政协议案,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电)来访,办理行政诉讼。  

16、指导、检查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  

17、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下属5个事业单位,包括: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  

(二)人员构成情况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编制21个,实有18人,离退休2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如下: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编制16个,实有51人(含合同工),离退休1人;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编制12个,实有482人(含合同工),离退休81人;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编制12个,实有130人(含合同工),离退休42人;鹤山公园管理所编制4个,实有20人(含合同工),离退休0人;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编制13个,实有36人(含合同工),离退休0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组织实施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照明、户外广告、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行动等。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2017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639.44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本年收入657.1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本年收入982.32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1.7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3.42万元、节能环保(类)支出104.77万元、城乡社区(类)支出1442.02万元、住房保障(类)支出27.5万元。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778.2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本年收入706.2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本年收入72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4.9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9.7万元、城乡社区(类)支出715.51万元、住房保障(类)支出18.01万元。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171.2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本年收入2742.8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本年收入428.4万元。支出包括:节能环保支出15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3021.2万元。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479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本年收入1101.73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本年收入377.27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类)支出1479万元、结转下年支出0万元。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95.76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本年收入295.76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8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万元、城乡社区(类)支出283.61万元、住房保障(类)支3.37万元。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117.98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本年收入777.98万元,省追加结转138.4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本年收入34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3.4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6.89万元、节能环保(类)支出735.70万元、城乡社区(类)支出340万元、住房保障(类)支11.99万元。    

(二)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57.12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减少341.30万元,主要是节能环保支出减少6.2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减少346.23万元。    

下属单位情况: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06..2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125.05万元,主要是2017年新增以下几方面收入: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23.03万元;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0.34万元;3、城乡社区支出增101.85万元。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42.8万元,比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执行数增加49.14万元,主要是2017年环卫清扫新增面积而增加城乡社区支出经费。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01.73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减216.87万元,主要是资金性质调整。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95.76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138.93万元,主要是城乡社区支出增加。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17.98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231.34万元,主要是城乡社区支出增加和2016年省专项资金结转。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及增减变动情况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57.12万元,占40%,比2016年执行数减341.30万元,下降34.18%,主要是节能环保支出减少6.2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减少346.2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1.73万元,占8%,比2016年执行数增11.96万元,增长30.07%,主要是增加行政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3.42万元,占2%,比2016年执行数增0.35万元,增长2.68%,主要是按国家政策正常上调;节能环保(类)支出104.77万元,占16%,比2016年执行数减6.23万元,下降5.61%,主要是减少项目支出;城乡社区(类)支出459.70万元,占70%,比2016年执行数减346.23万元,下降42.96%,主要是减少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住房保障(类)支出27.5万元,占4%,比2016年执行数减1.15万元,下降4.01%,主要是正常调整。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706.2万元,占91%,比2016年执行数增125.05万元,增长21.52%,主要是: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4.98万元,占5%,比2016年执行数增23.03万元,增长192.72%,主要是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9.70万元,占1%,比2016年执行数增0.34万元,增长103.63%,主要是按国家政策正常上调;城乡社区(类)支出643.51万元,占91%,比2016年执行数增101.85万元,增长118.8%,主要是增加了城管执法经费、迎创建2017年“广东省文明城市“检查验收专项经费等支出;住房保障(类)支出18.01万元,占3%,比2016年执行数减0.17万元,下降99.06%,主要是按财政部门有关政策下调。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7年节能环保支出污染防治大气支出150万元,占5.47%,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15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6年上级专项资金结转到2017年执行;城乡社区环境支出2592.8万元,占94.53%,比2016年执行数减少52.99万元,主要原因是有部分资金在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下达。另外,2016年的教育支出和节能环保支出其他污染防治支出在2017年不再列入支出项目。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01.73万元,占100%,比2016年执行数减216.87万元,主要是资金性质调整。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7年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88万元,占2.33%,比2016年执行数增6.88万元,增长100%,主要是2016年支出数据没有填列在此项;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万元,占0.64%,比2016年执行数减0.27万元,下降12.44%,主要是人员变动;城乡社区(类)支出283.61万元,占,95.9%,比2016年执行数增132.82万元,增长88.08%,主要是管理范围增加;住房保障(类)支出3.37万元,占1.13%,比2016年执行数减0.5万元,下降12.92%,主要是人员变动。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3.40万元,占2.1%,比2016年执行数增23.4万元,增长100%,主要是2016年支出数据没有填列在此项;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6.89万元,占0.27%,比2016年执行数增0.27万元,增长4%,主要是医保费增加;节能环保(类)支出735.70万元,占65.8%,比2016年执行数减38.31万元,下降4.9%,主要是城乡社区支出增加;城乡社区(类)支出340万元,占30.4%,比2016年执行数增247万元,增长265%,主要是节能环保支出项目合并到此项目支出;住房保障(类)支出11.99万元,占1.1%,比2016年执行数减1.02万元,下降7.8%,主要是人员变动。    

(三)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02.4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75.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67.44万元、津贴补贴20.15万元、奖金39.6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8.7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3.62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3.4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3.98万元;退休费5.47万元;奖励金4.42万元;住房公积金27.5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4.38万元。    

公用经费26.7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9.4万元、会议费0.3万元;培训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1.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62.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44.3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04.04万元、津贴补贴15.75万元、奖金18.23万元、社会保障缴费6.33万元、绩效工资20.6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4.99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0万元、奖励金3.85万元、住房公积金18.01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52万元。    

公用经费17.8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8.84万元、培训费0.5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41.6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41.6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41.63万元,劳务费200万元。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01.73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30.4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30.49万元;

公用经费871.24万元,主要包括: 公务接待费1.1万元、劳务费647.4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15.67万元。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99.7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6.1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9.1万元、津贴补贴3.16万元、奖金3.36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27万元、绩效工资3.9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91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9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50.11万元、奖励金0.73万元、住房公积金3.37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2万元;

公用经费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13万元、手续费0.05万元、邮电费1.2万元、培训费0.22万元。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99.5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86.3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64.26万元、津贴补贴11.01万元、奖金12.01万元、社会保障缴费4.65万元、绩效工资15.1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6.71万元、职业年金缴费6.6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18.03万元、劳务费8.34万元、奖励金2.54万元、住房公积金11.99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4.99万元;

公用经费13.20万元,主要包括:邮电费0.8万元、培训费0.2万元、公务接待费0.0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62万元。    

(四)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含下属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9.0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4.09万元,主要包括公务车辆的维护费及油费;公务接待费支出4.99万元,主要包括五个单位的公务接待费    

具体情况如下: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5.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59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59万元,减少原因: 减少了车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21.1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20.6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5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0.1万元,减少原因:节约开支,减少接待任务。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10.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3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5万元,减少原因是准备报废一台车。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8万元,减少原因是比上年调减50%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8.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49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万元,减少原因:减少车辆运行。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1.1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4.49万元,减少原因:减少公务接待。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0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6万元,减少原因:该车已强制报废。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45万元,减少原因:减少公务接待。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合计3.5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预算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3.4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0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持平。    

(五)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982.32万元,其中:城乡社区(类)支出982.32万元,占100%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72万元,其中:城乡社区(类)支出72万元,占100%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428.4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428.4万元,占100%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377.27万元,其中:专用燃料费支出80万元,占21.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60.27万元,占68.99%;专用设备购置支出37万元,占9.81%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340万元,其中:城乡社区(类)支出340万元,占100%    

(六)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2017年部门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57.1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982.32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1.7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42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04.77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442.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7.5万元。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收入总预算1640.38万元,支出总预算1640.38万元。    

下属单位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06.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72万元、上年追加结转21.19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4.9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9.70万元、城乡社区(类)支出715.51万元、住房保障(类)支出18.01万元、其他支出10万元、结转下年11.19万元等。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收入总预算799.39万元,支出总预算为799.39万元。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742.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428.4万元、事业收入736万元、上年结转结余30.43万元;支出包括:节能环保支出15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3021.2万元,其他支出736万元,结转下年30.43万元。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收支总预算3937.63万元。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01.7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377.27万元、其他收入150万元、上年结转结余17.24万元;支出包括:城乡社区支出1479万元、其他支出147.24万元、结转下年20万元。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收支总预算1646.24万元。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95.76万元、上年结转结余6.18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8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万元、城乡社区(类)支出287.79万元、住房保障(类)支3.37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等。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收支总预算301.94万元。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77.98万元(含上年追加结转138.4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340万元、上年结转结余18.19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3.4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6.89万元、节能环保(类)支出735.70万元、城乡社区(类)支出340万元、住房保障(类)支11.99万元、其他支出18.19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等。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收支总预算1136.17万元。    

(七)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收入预算1640.3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结余110.5万元,占7%;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47.56万元,占33%;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982.32万元,占60%    

下属单位情况: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收入预算799.39万元,其中:上年结转结余21.19万元,占3%;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06.20万元,占88%;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72万元,占9%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7年收入预算3907.2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742.80万元,占7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428.4万元,占11%;事业收入736万元,占19

%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收入预算1646.24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7.24万元,占1.05%;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01.73万元,占66.9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377.27万元,占22.92%;其他收入150万元,占9.11%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7年收入预算301.94万元,其中:上年结转6.18万元,占2.05%;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95.76万元,占97.95%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收入预算1136.1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38.42万元,占12.18%;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39.56万元,占56.29%;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340万元,占29.93%;上年结转结余18.19万元,占1.6%    

(八)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支出预算1639.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2.44万元,占25%;项目支出1237万元,占75%    

下属单位情况: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支出预算788.2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2.20万元,占34%;项目支出516万元,占65%,事业单位经营支出10万元,占1%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7年支出预算390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41.63万元,占8.74%;项目支出2829.57万元,占72.42%,事业单位经营支出736万元,占18.84%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支出预算1626.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0.49万元,占14.17%;项目支出1395.75万元,占85.83%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7年支出预算299.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9.74万元,占33.25%;项目支出200.2万元,占66.75%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支出预算1136.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7.74万元,占27.97%;项目支出818.43万元,占72.03%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按实际情况说明即可)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日常公用经费预算金额为:26.7万元,与2016年对比,减少0.25万元,原因是:人员变动,导致办公经费相应减少了。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日常公用经费预算金额为:17.84万元,与2016年对比,减少了0.24万元,原因是:人员变动,导致办公经费相应减少了。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7年日常公用经费预算金额为0万元,原因是本单位是三类事业单位,没有单列该经费项目。包括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的环卫清扫经费。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日常公用经费预算金额为:1395.75万元,与2016年对比,增加了95.39万元,原因是:绿化养护面积增加,导致费用相应增加。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7年日常公用经费预算金额为:3.6万元,与2016年对比,减少了1.6万元,原因是:人员减少,导致办公经费相应减少了。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日常公用经费预算金额为:14.3万元,与2016年对比,减少了1.3万元,原因是:人员变动,减少一人。  

2.政府采购情况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5年政府采购金额为:64.26万元,主要用于购置:台式电脑14台;打印机1台;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1套;办公家具2套;监控保安设备1个;档案保密设备1套。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政府采购金额为:20.49万元,主要用于购置:执法工作制服一批;办公用空调2台;监控显示屏2台;执法用相机1台;电脑3台;执法记录仪20台;会议学习所需的投影仪、投影幕、音响设备一套。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2017年政府采购情况如下: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共1400万元,其中货物:555.9万元;服务:844.26万元。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政府采购金额为:264万元,主要用于购置:农用车1辆;自卸车1辆;物业管理;园林机械;电脑1台及农用物资等。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2017年政府采购金额为:71.7万元,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监控设备及炊事设备等。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政府采购金额为:1万元,主要用于购置:电脑2,以及办公桌椅。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截止2016年底资产合计为:339.96万元,与2015年同期对比减少了9.36万元,主要原因是付了应付末付款。其中:流动资产金额:21.04万元;,占总资产的6.19%; 固定资产金额:318.92万元,占总资产93.81%  

下属单位情况如下: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截止2016年底资产合计为:179.29万元,与2015年同期对比增加了5.87万元,主要原因是:流动资产增加以及新购置了固定资产。其中:流动资产金额:121.54万元,占总资产67.79%;固定资产金额:57.75万元,占总资产32.21%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截止2016年底资产合计为:1939.5万元,与2015年同期对比增加了290万元,主要原因是流动资产增加以及新购置了固定资产。其中:流动资产金额:158.4万元,占总资产9%;固定资产金额:1781.1万元,占总资产91%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截止2016年底资产合计为:685万元,与2015年同期对比增加了34万元,主要原因是:新购置固定资产。其中:流动资产金额:139万元,占总资产20%;固定资产金额:546万元,占总资产80%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截止2016年底资产合计为:23万元,与2015年同期对比减少了3万元,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报废。其中:流动资产金额:8万元,占总资产35%;固定资产金额:15万元,占总资产65%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截止2016年底资产合计为:389.48万元,与2015年同期持平。其中:流动资产金额:14.47万元,占总资产3.72%;固定资产金额:375.01万元,占总资产96.28%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7年设置了春节城区节日气氛工程项目,预算资金为250万元。    

鹤山市市政管理监察队2017年设置了清理牛皮癣专项“呼死你”系统运行及燃气管理经费项目,预算资金为72万元。    

鹤山市市政环卫管理所暂无绩效目标设置。    

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2017年设置了城区四大出入口绿化管养提升项目,预算资金为185万元。    

鹤山市鹤山公园管理所暂无绩效目标设置。    

鹤山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2017年设置了专用材料及设备维护项目,预算资金为377.9万元。    

    四、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 事业单位专户资金收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  

4.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在当年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8.结余分配: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结转下年: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  

10.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3.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公务用车购置: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经费,即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  

17.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8.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19.在建工程:是指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设备安装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20.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部分 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部门预算表(详见附件)    

附件:    

2017年城管局预算表    

2017年园林所预算表    

2017年监察队预算表    

2017年环卫所预算表    

2017年公园管理所预算表    

2017年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预算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