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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鹤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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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促进鹤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视频解读:《关于促进鹤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图片解读:《关于促进鹤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鹤府〔2023〕3号

HSFG2023001

联系方式:8888635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鹤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十六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关于促进鹤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市建筑业产值稳步增长,发挥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支撑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21〕19号)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培育龙头企业,推动我市建筑业集群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建筑业为核心,统筹串联我市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实现我市相关行业间信息互通、市场共享、共同发展。

  二、扶持对象

  本措施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下文第4点“支持企业参与项目建设”中“二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措施的各项奖励。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优化建筑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以“引进外部优质建筑业企业,培育本地建筑业企业发展”为目标,鼓励建筑业企业延伸产业链,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积极促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发展,对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并通过认定的按江门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科工商务局,各镇(街)] 

  2.支持企业资质升级。鼓励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晋升资质等级,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对荣获江门市建筑业产业链龙头企业、倍增种子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表扬,对计划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市重点扶持企业加以培育。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3.鼓励企业落户我市。将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实行“一企一策”。对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以及将资质转移到我市的二级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鹤山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企业自首次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迁出我市的,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鼓励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引导、协助其子公司申请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4.支持企业参与项目建设。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175号),鼓励我市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承接或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市交通、水利、市政等重大项目建设。对外地建筑业企业承建我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并在我市成立二级独立核算分公司全额缴纳增值税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给予企业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对鹤山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建管中心、市资产办,各镇(街)]

  5.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外市场。凡在江门市外承揽业务回鹤山纳税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年度市外承揽业务对鹤山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的奖励。本措施有效奖励周期内企业年度市外承揽业务对鹤山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低于2021年度的,不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镇(街)]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6.支持企业质量创优和科技创新。落实质量强市战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扬工匠精神,创建优质工程项目,对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鹤山市内项目创建优质工程项目进行奖励: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8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奖的,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30万元;获得广东省“双优”示范工地奖的,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15万元;获得江门市优质工程奖的,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5万元;获得江门市“双优”示范工地奖的,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3万元;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10万元;获得广东省岭南特色建筑设计奖项的,奖励设计单位5万元;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3万元。同一工程不得重复计奖,以最高奖项为准。工程项目凡符合诚信加分或其他在工程招投标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执行其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7.加大支持建筑业人才培养。大力发展建筑人才职业教育,利用我市已有教育资源增设建筑专业教育培训,联合行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训基地,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支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对照建筑业企业特级、一级资质标准,结合企业晋升资质需求,给予政策指导。对符合人才政策条件的个人及企事业单位,按江门市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加大各方扶持力度,增强建筑业竞争力和贡献度

  8.加大企业金融支持和融资服务。进一步推广建筑业相关金融产品,加强政银企合作,提高企业授信额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的资金压力。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银行的信贷条件下,可采用抵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形式组合的担保措施,简化信贷程序,进一步优化融资服务。对资信等级高的我市重点扶持的建筑业企业,在已签订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鼓励金融机构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建筑业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加强财政支付项目总分包合同管理及预缴税款监控,积极引导外地施工企业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鹤山市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

  四、附则

  (一)企业资质晋升享受奖励的,必须承诺一定年限内达到政府提出的产值和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标要求,若达不到相关指标要求及10年内(含)工商注册外迁,政府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并追加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LPR)的利息。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

  (二)企业资质晋升奖励的,分两期兑付,相关兑付情况如下:第一期兑付50%,第二期兑付50%,第一期兑付时间为企业资质晋升后两个月内,第二期兑付时间为距离第一期兑付时间满一年以上。

  (三)本措施涉及以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为奖励依据的,奖补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从2021年1月1日起,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奖励。各奖项具体兑付方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四)本措施涉及以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为奖励依据的,奖励资金由企业缴纳税收所在地的镇(街)与市财政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分担,其余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安排。

  (五)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支持企业质量创优和科技创新”中,项目在鹤山市申请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可依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229号)另行申请符合条件的江门市级奖励资金。本措施涉及的其他类别奖励资金,若奖励内容与江门市、鹤山市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

  (六)本措施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