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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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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

图解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

视频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

鹤府〔2021〕6号

HSFG2021003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十二届第215次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十五届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加大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育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中央、省和江门市有关人才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人才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人才工作统筹协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委每年专题研究人才工作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建立市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人才工作。将人才工作列入市直机关及镇(街)绩效考核,列入各级党委书记述职报告内容,加强镇(街)“人才强基工程”工作,形成党委政府部门共同发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举办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班,在广大知识分子中深入开展“弘扬爱国主义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建立市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推动问候、问情、问需、问策“四问”工作法常态化制度化。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中的先进分子入党或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候选人等,优先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高层次人才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让优秀人才经济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

  二、加大扶持力度全方位引才

  (三)大力引进领军人才。对新引进全职来我市工作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战略科学家等顶尖人才,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补贴;对新引进全职来我市工作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购房补贴,分别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3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补贴;对新引进全职来我市工作的江门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

  (四)全力引进博士、博士后。对新引进全职在我市工作的45岁及以下博士、出站博士后,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3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15万元配套工作经费;对国(境)外引进博士、出站博士后,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增加10万元生活补贴。

  对新设立并招收博士、进站博士后的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7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建站补贴。对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25万元生活补贴,享受期最长2年。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3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我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40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给予每人60万元购房补贴。对设站(基地)单位每新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单位10万元工作补贴。博士后出站后留用的,给予用人单位2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对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新招收进站博士后的,每家平台给予高校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五)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对新引进全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20万元购房补贴,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新引进全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10万元购房补贴,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如符合教育、卫生健康类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除享受以上补贴外,另外按标准给予相应的补贴。

  (六)引进其他类别人才。对新引进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且具有工程技术人员系列中级职称的人才,给予5000元生活补贴;对新引进全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人才,给予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享受期最长3年,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七)柔性引进人才。对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二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引智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薪酬或服务费总额20%的标准,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享受期最长3年;对我市企业柔性引进的在读博士,分别给予博士和导师每年3万元和4万元生活补贴,享受期最长2年。

  (八)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引进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在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部门设置高端特聘职位,实施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鼓励引进特殊人才。

  对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可直接考核招聘并提出聘用意见,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需聘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而暂无空缺岗位的,可申请特设岗位聘任;对符合教育类、卫生健康类急需紧缺目录的A、B、C类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贴。

  (九)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对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职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以及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分别给予个人和用人单位8万元、3万元补贴;对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全职引进的广东省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获得者,分别给予个人和用人单位3万元、1万元补贴。对全职引进我市企业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分别给予企业、个人各1万元、5000元、3000元的补贴。

  (十)实施人才举荐制度。鼓励知名猎头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海外引才工作站、海外商协会和个人(以下统称举荐人)为我市举荐人才。每成功引进1个全职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团队,分别给予举荐人25万元和15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全职国家级领军人才、顶尖人才,给予举荐人3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全职省级领军人才、江门市一级高层次人才(不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给予举荐人20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全职江门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给予举荐人15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全职博士后、博士,分别给予举荐人10万元和8万元奖励;每成功引进1名全职正高级职称人才、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举荐人1万元、5000元、2000元奖励。每成功柔性引进一名江门市顶尖、一、二级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举荐人1万元、5000元、2000元奖励。

  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十一)培养技术专才,提升学历水平。

  对我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元、3万元的补贴;对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的补贴;对我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的中级、助理级职称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补贴;对我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中级、助理级、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补贴。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补贴。

  (十二)鼓励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鼓励我市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多形式的校企合作,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与我市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的,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

  (十三)提升高技能人才待遇。鼓励企业培育、选拔高精尖技能人才,大力推荐我市高精尖技能人才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等;鼓励技能人才不断提升技能水平,落实高技能人才各项补贴待遇;对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给予1万元的生活补贴。

  (十四)支持技能人才载体建设。高质量建设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人力资源服务、职工岗位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化服务,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的,给予10万元补贴,每个用人单位可享受一次;备案公布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给予20万元补贴,每个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享受一次。企业同时或先后被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累计最高可给予30万元补贴。

  (十五)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期内按要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人次分别达50人次、100人次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十六)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密切结合我市产业布局及招商情况,重点打造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物流等专业;政府在专业技术师资引进方面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扶持,建立灵活的人才引进和退出机制;发挥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对重点行业的人才支撑作用,对我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每新增一个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专业,视教学经费、教学设备及购买服务等情况,按其投入额度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大力培养各领域人才。加大乡村振兴人才培育力度,加强“十支人才队伍”建设,对我市市管专家和拔尖人才、特殊贡献人才、名师、名医、名家等,给予1-20万元经费补贴。

  四、加大人才项目团队资助力度 

  (十八)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研发补贴。对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博(硕)士到我市创业并在企业注册两年内围绕科技创新创业购买检测检验、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技术解决方案等技术服务的,对其购买技术服务额度的5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九)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参赛奖励。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博(硕)士毕业生到我市创业,且在企业注册五年内以创业项目参加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仅入围决赛的团队分别另行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十)对高效益创新科研项目和人才给予科研经费扶持。对落户我市的创新科研团队,其创新科研项目在我市推广并产生效益后,企业注册三年内其中一个年度增加本级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二十一)对人才创业项目给予融资、租赁补贴。对落户我市正常经营满六个月的博士和博士后创业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额度贷款贴息,按当年发生贷款额(按年度计算)的3%标准进行贴息,补贴期限最长2年;给予生产厂房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补贴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2年;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2年。

  (二十二)对江门市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进行补贴。对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三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按完整年度的个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80%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五、建立引才育才基地

  (二十三)打造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有效益、有规模的人力资源产业服务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对新入驻的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入驻年限给予租金优惠。对进驻我市的全国服务业500强或者广东省服务业100强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资助。

  (二十四)建立人才供给基地。对与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按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工作补贴,推动建立稳定的人才供给基地。

  (二十五)建立鹤山“专家智库”。选聘国内一流科研院所、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和知名企业的专家,组成我市“专家智库”,为我市制定重大政策、产业规划和引进重点项目、重大科技、高端人才提供咨询指导和论证,举办高层次、高水平论坛。对专家为我市提供服务的,给予工作补贴。

  六、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六)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树立市场、用人主体评价人才的积极导向,加快建立市场、企业相结合的多元化人才评价模式,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创新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强调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遴选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人才机构参与人才评价,定期开展人才综合评估工作。

  (二十七)完善人才联谊交流机制。搭建行业和专业人才交流平台,深化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建设,举办人才论坛、才智沙龙、专题讲座等系列活动。大力建设人才驿站,为高层次人才学术研讨、研修培训、交流联谊等提供活动场所。

  (二十八)人才安居保障。对新引进全职在我市工作并首次购房,申请人属于江门顶尖、一级、二级、三级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对符合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人才,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购置我市人才安居房可享受一定折扣购房价格优惠。

  (二十九)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江门市“百名博(硕)士引育工程”引进对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我市全职工作期间,其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入学的,可结合选择意向,由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三十)人才就医保障。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为在我市工作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提供就医快捷服务。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全职工作期间患病就诊进入大病保险报销的,给予社保医疗保险报销外年度最高10万元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十一)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鹤才卡”功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科技服务、全程化创业服务、管家式生活服务。拓展提升我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宣传推介、信息发布、数据分析、人才供求等功能,实现全市人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七、加快完善政策落实

  (三十二)完善配套细则。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举荐补贴、工作经费、服务年限、政策时间衔接和相关条件在附件操作指南中明确。人才评价机制、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人才安居、各领域人才经费补贴、工作补贴和相关条件等细则由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十三)落实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每年度预算安排,并逐年提高资金额度。本意见所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凡属上级政策规定需提供配套资助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凡属我市政策规定的资助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四)加强资金监管。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或合作协议的人才,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资格。对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人才,按全额或未履行服务年限所占总服务年限比例计算追回相应补贴金额。

  (三十五)加强政策实施。原已符合或享受我市有关人才政策的各类人才,按原政策规范标准执行。本意见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9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享受范围。

  本意见与国家、省、江门市及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均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我市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国家、省和江门市有高于本意见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鹤山市引进全职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2.鹤山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3.鹤山市高级技师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4.鹤山市在职提升补贴申请指南

  5.鹤山市人才供给基地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6.鹤山市人才项目团队资助申请指南

  7.鹤山市博士后、博士科研平台补贴申请指南

  8.鹤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申请指南

  9.鹤山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认定补贴申请指南

  10.鹤山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新增专业补贴申请指南

  11.鹤山市柔性引才项目资助经费申请指南

  12.鹤山市引才工作经费补贴申请指南

  13.鹤山市举荐人才补贴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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