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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重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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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鹤山市重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

图解政策:《鹤山市重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

视频解读:《鹤山市重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


鹤府〔2021〕4号

HSFG2021002

鹤山工业城管委会、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重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十二届第207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十五届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鹤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鹤山市重大产业项目奖励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重大产业项目对我市实现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动能转换的引领作用,支持优质项目加快落户,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类别

  适用本办法的重大产业项目是指2021年1月1日后在鹤山市新引进或增资扩产的项目(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时间为准)。项目所在企业的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鹤山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鹤山市、不改变在鹤山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类别。

  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产业;江门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先进制造业目录。

  (二)项目投资方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或中国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控股关联方)、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含控股关联方)投资达5亿以上;

  2.外资企业(含增资扩产项目)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

  3.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

  (三)项目投资强度要求。

  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0万元/亩以上、租赁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0元/平方米以上。

  (四)项目投资亩产效益要求。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视为达产考核期,考核其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25万元/亩以上的,可享受奖励措施的第(一)(二)(三)项;

  在第二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财政贡献额平均可达到25万元/亩/年的,可叠加享受奖励措施的第(四)(五)项。

  二、奖励措施

  (一)土地供应及优惠措施。

  纳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不低于土地成本的前提下,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项目落地进度奖励。

  以项目落户所在地(园区)固定资产准入投资强度为基准,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实际购地面积×固定资产准入投资基准强度×5%”的落地进度奖。在项目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动工建设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40%的奖励;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要建筑物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竣工后三个月内投产的,给予项目落地进度奖×30%的奖励。

  本项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固定资产累计投资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奖补。

  1.固定资产累计投资5-10亿元(含10亿元),按投资总额的1.8%给予奖补;

  2.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0亿元以上,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当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以上,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合同建设期内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入可达到总投资额,可提前给予50%奖励,当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0%,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能达到亩产效益要求的再奖励剩余的50%。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再投资等经营生产活动。

  本项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项目发展奖励。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以上,可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奖补:

  1.销售收入10亿-20亿(含),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补;

  2.销售收入超20亿以上部分,按销售收入的2.2%给予奖补;

  3.销售收入超30亿以上部分,按销售收入的2.5%给予奖补;

  4.销售收入超50亿以上部分,按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补;

  本项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50%。

  (五)给予高管人才奖励。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层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个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予以奖励,奖金须奖励到个人,企业不得另作他用。

  三、被列入国家、省、江门市重点项目工作清单或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按“一企一议”办法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四、附则

  (一)奖励实施。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除另有规定的,均由市财政和镇(街)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

  (二)企业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获得奖励资金合计不高于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留成,本奖励为税前金额。

  (三)对奖励措施中第(一)(二)(三)项的项目投资效益要求适用承诺制,可由企业出具承诺函后提前申请。

  (四)符合本办法奖励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一不重复(不叠加)”和“旧规服从新规”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监督管理。

  对被扶持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励、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未达到投资协议书(合同)、承诺函中承诺条件的,由市科工商务局督促所属镇(街)按照协议或承诺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或地价优惠。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在有效期届满前已具备奖励申报条件的,可延续适用奖励规定。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一、以内、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但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按上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三、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指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中的红线图面积。

  四、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购地、建厂、添置设备、配套设施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五、固定资产准入投资基准强度:现为250万/亩,如日后有调整就按新的要求执行。

  六、企业高管人员: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