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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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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一级应急响应和市防控指挥部2号通告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学的要求

  (一)中小学校(包括特殊学校)、幼儿园不早于2月17日前开学,市开放大学、中职学校不早于2月24日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校外培训及托管机构开学前不得开展线下服务。

  (二)学校、幼儿园、培训和托管机构在上级确定开学时间前5天,把本单位开学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三)学校、幼儿园、培训和托管机构要制定疫情防控的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开学指引。

  二、开学的条件

  (一)学校、幼儿园要设立专门防疫机构和配置符合比例的专职人员;配备满足本校园10天以上使用的防控物资,包括消毒水、测温仪等。

  (二)学校、幼儿园要全覆盖、无遗漏、精准掌握教职工和学生开学前14天的身体健康状况,确认符合防疫要求并对开学工作作出稳妥有序的安排,包括延缓疫情发生地和与疫情发生地有接触史的教职工、学生的返校时间。

  (三)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校园公共卫生防护,开学前对教室、饭堂、宿舍、图书馆、实验室等师生聚集地进行全面通风消毒,开学后相关室场消毒工作定期进行。组织开展校医、教职工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加强教职工和学生个人防护,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建立每日测温的健康卡(包括自身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并设立隔离室。

  (五)家长要督促子女于2月1日起做到不外出、不串门、不聚会,直至开学;教育指导子女掌握自我防护知识,准备必要的防护物品。上学前对子女进行体温测量,如体温异常要及时就医,痊愈后方能返学。

  (六)符合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学校、幼儿园开学规定。

  三、开学的安排

  学校和幼儿园要通知留在疫情发生地的教职工和学生暂时不要返校,留住当地。学校、幼儿园安排人员承担延缓上班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确保延缓上班教职工相关待遇不降低;各学科教师对延缓上学学生进行补课,确保相关学生返校后能尽快跟上课程进度。有条件的学校在延缓开学期间对学生进行线上授课和辅导。

  四、开学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各镇(街)要强化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培训和托管机构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校园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