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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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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和广东省、江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鹤山各类学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等,包括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不早于2月17日(正月二十四)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开学前,学校不组织学生返校、不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

  三、全市各级各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大型会议和活动,较大型对外服务窗口鼓励提供线上服务,暂缓大厅业务。

  四、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告要求,讲政治、顾大局,抓好工作落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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