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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三五”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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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掌握能源利用效率现状,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根据江门市经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江经信节能[2016]47号)以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计划的通知》(江建函[2016]467号)要求,对我市重点用能公共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开展能源审计有利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

   根据要求我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将列入江门市对我市“十三五”年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要内容,为做好能源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源审计对象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应结合工作实际,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二、能源审计重点内容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热力等能源的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及周期检定情况,检查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能源审计形式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被审计公共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依据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充分认识能源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派专人组成工作小组,配合现场审计人员的工作。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单位简介(职能、架构、人数、工作制度等详细介绍);

2、建筑物基本情况;

3、能源供应及消耗概况;

4、能源管理概况;

5、主要用能设备台账;

6、“十三五”节能目标及节能技改项目介绍

7、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工作分工及要求

  1、工作职责分工

  (1)市科工商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总体进程协调,确定每年应开展能源审计单位的名单,组织力量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

(2)各镇(街)、市直公共机构负责所属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协调工作,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实施能源审计。

  2、工作要求

(1)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公共机构按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负责开展能源审计的前期准备和对接工作;

(2)明确要求,提高质量:承担能源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做到时间、效果、质量三到位。          

整体工作要求在每年11月底以前完成。

 

附件:

1.2016年开展能源审计的单位名单

2.《转发关于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江经信节能[2016]47号)

 3.《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计划的通知》(江建函[2016]467号)

 

鹤山市科工商务局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