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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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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鹤山市环境信息中心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1市环境保护局内设办公室、法规与宣教股、污染控制股、总量控制股、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环境监察分局等6个职能股室2、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编制31人(含工勤2人),实有20人,退休6人。下属事业单位编制26人,实有24人,退休1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点击下载:2016年部门预算表(表1-11).pdf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447.17万元,比上年增加2699.72万元,增长154.49%,主要原因是:12015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二批)380.23万元;2、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资金255.4万元;32015年热解析仪及相关的VOC监测前处理辅助设备72.77万元;4、潭江水流域交界监测站建设项目156.65万元结转到2016年支出;5、增加2016年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50万元。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6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万元,增长33.3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万元,主要原因:我局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业务量增大及车辆逐年老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比2015年相应增加;公务接待费22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1.20万元,比上年增加1.59万元,增长2.67%,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10万元。其中:办公费15.9万元、物业管理费1万元、差旅费4万元、公务接待费12万元、工会经费6.3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97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90.35万元,均为货物采购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合计2251.81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414.27万元;(2)通用设备998.84万元3)专用设备662.61万元;(4)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76.09万元。

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8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套。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没有预算绩效设置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5、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反映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计划生育(款):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15、节能环保(类)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款):反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

16、节能环保(类)环境监测与监察(款):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支出。

17、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反映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土壤、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污染治理支出。

18、节能环保(类)污染减排(款):反映用于污染物总量减排方面的支出。

19、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反映用于水利方面的支出。

2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住房改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