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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鹤山市水务局(汇总)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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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鹤山市水务局(汇总)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鹤山市水务局(汇总)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水务局(汇总)概况

一、主要职责

鹤山市水务局是主管全市水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属于县级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地方性规定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统筹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论证工作。

3、负责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

4、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源监测、水环境调查评价,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归口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5、组织实施和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协调仲裁部门间和各镇(街)间的水事纠纷,负责组织和协调涉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6、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务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和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河道占用许可制度。

7、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措施,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项目核准制度。

8、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库安全调度、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核准制度。

9、主管本市水务和涉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10、指导各镇(街)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开发调查和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组织协调机电排灌工程和农村小水电、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工作,指导水务队伍建设,管理直属单位。

11、承担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12、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13、负责全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行业管理工作,编制本市供水、排水规划,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等。

14、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鹤山市水务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5个下属单位预算。下属单位具体包括: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鹤山市机电排灌管理站、鹤山市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所、鹤山市西江大堤管理所、鹤山市沙坪河水利枢纽管理中心。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1、鹤山市水务局共有行政编制29人,实有人数29人,离退休人数23人。

2、鹤山市水政监察大队共有参公管理事业编制10人,实有人数10人,退休人数1人。

3、鹤山市机电排灌管理站共有事业编制8人,实有8人,退休人员2人。

4、鹤山市沙坪河水利枢纽管理中心共有事业编制30人,实有26人,退休9人。

5、鹤山市西江大堤管理所共有事业编制12人,实有11人,退休7人。

6、鹤山市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所共有编制3人,实有2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1044.65万元,比上年减少6389.88万元,下降57.85%,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减少;支出预算11044.65万元,比上年减少6389.88万元,下降57.85%, 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减少。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7.24万元,比上年减少18.68万元,下降39.54%,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开支。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7万元,比上年减少12.19万元,下降88.98%,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33.5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49万元,原因: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大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标准,做好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 。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55.08万元,其中:办公费18.75万元,水费0.78万元,电费19.88万元,邮电费6.26万元,会议费0.45万元,维修(护)费0.9万元,公务接待费16.04万元,劳务费8.1万元,工会经费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8.7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6.68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有一辆已移交市公务用车运行平台使用)、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6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实现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6年鹤山市水务局(汇总)部门预算公开.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