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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鹤山市监察局预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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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共鹤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鹤山市监察局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鹤山市纪委监察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纪委监察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鹤山市监察局是负责全市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与中共鹤山市纪委合署办公。中共鹤山市纪委监察局主要职能有: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负责查处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街)党的组织和市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3、负责查处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纪的行为;

4、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审核市直、各镇(街)纪检监察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人选;

5、负责受理对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在执行政策法规,办理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投诉等。

6、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和业务培训。

7、承办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市委市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内设机构10个,分别是:办公室、调研教育室、信访室(举报中心)、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

派驻机构3个,分别是: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

市纪委监察局编制43人,实有40人,离退休14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见附件附表1)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见附件附表2)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见附件附表3)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见附件附表4)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见附件附表5)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见附件附表6)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见附件附表7)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见附件附表8)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见附件附表9)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见附件附表10)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见附件附表11)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183.08万元,比上年增加76.38万元, 增长6.9%,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增加;支出预算1183.08万元,比上年增加76.38万元,增长6.9%, 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增加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6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50.3万元,比上年减少29.7万元,下降37.13%,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0.8万元,比上年减少29.2万元,下降48.7%,下降主要原因是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接待费19.5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下降主要原因是严格按照八项规定要求,压缩不必要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73.68万元,比上年增加16.49万元,增长28.83%,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其中:邮电费20.98万元,会议费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1.9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5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5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公车平台用车。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6年,本部门预计对0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项目金额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房屋租金收入等。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6年鹤山市监察局预算公开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