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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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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鹤山市公安局共下设27个机构,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鹤山市公安局内设局领导办公室、指挥中心、政工室、监督室、法制室、警务保障室、出入境管理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报中心、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禁毒大队等部门。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一)本部门决算为汇总决算,包括:鹤山市公安局本级决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决算。下属单位具体为:鹤山市交通警察大队

(二) 本部门人员构成情况:鹤山市公安局编制441人,实有441人,离退休94人。

第三部分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支出决算19593.1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8853.37万元。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决算13717.96万元,占72.76%,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173.7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679.2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506.61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425.48万元;项目支出决算5135.41万元,占27.24%,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98.3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90.7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42.3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2603.95万元。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总收入19767.4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9767.4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8853.37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4060.74万元,上升27.45%。主要原因:将部分收入类别从其他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

2.其他收入914.09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471.66万元,增加106.61%。主要原因:将部分收入类别从财政拨款收入调整为其他收入。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总支出19593.1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9593.1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支出16331.28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公安机关日常运行经费、办案费、业务费、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4144.29万元,增长34.01%,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提高、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大。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17.8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社保缴费,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13.23万元,增长22.44%,主要原因是工资调升使计提社保缴费的基数增大。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369.0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购买社保医疗保险及发放计生奖,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1.49万元,增长3.21%,主要原因是工资调升使计提社保缴费、计生奖的基数增大。

4.城乡社区(类)支出817.57万元,主要用于基建项目结算及设备购置,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224.47万元,减少21.54%。

5.住房保障(类)支出717.66万元,701.46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住房公积金、购房补助,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6.20万元,增长2.31%,主要原因是工资变动导致公积金总额的变动。

6.其他(类)支出739.75万元,主要支出项目公安机关办案费、业务费、设备购置等,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297.32万元,主要原因是加大公安专业设备购置投入。

二、2016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19767.46万元。

(一)财政拨款收入18853.37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95.38%。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16331.28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86.61%。包括:公安16331.28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17.83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3.28%。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617.43万元、抚恤0.4万元。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69.03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1.96%。包括:医疗保障273.42元、计划生育事务95.61万元。

城乡社区支出(类)817.57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4.34%。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817.57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类)717.66万元,占财政拨款收入的3.81%。包括:住房改革支出717.66万元。

(二)其他收入914.09万元,占本年收入合计的4.62%。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支出合计19593.12万元。具体如下:

(一)基本支出13785.0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0.36%。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12013.84万元,主要用于公安12013.8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17.4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617.4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69.03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273.42万元、计划生育事务95.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17.66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支出717.66万元;其他支出(类)67.09万元。

(二)项目支出5808.0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29.64%。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4317.44万元,主要用于公安4317.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0.4万元,主要用于抚恤0.4万元,城乡社区支出(类)817.57万元,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817.57万元;其他支出(类)672.67万元。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8853.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035.80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4285.21万元,增加31.16%;主要原因:将部分收入类别从其他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17.57万元,主要用于基建项目结算及设备购置,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224.47万元,减少21.54%。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8853.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035.80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4285.21万元,增加31.16%;主要原因是将部分支出类别从其他支出调整为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17.57万元,主要用于基建项目结算及设备购置,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224.47万元,减少21.54%。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支出(类)16331.2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17.8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69.0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类)817.5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17.66万元。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8035.80万元。具体如下:

(一)基本支出13717.9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6.06%。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12013.84万元,主要用于公安12013.8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17.4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617.4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69.03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273.42万元、计划生育事务95.6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17.66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支出717.66万元。

(二)项目支出4317.8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23.94%。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4317.44万元,主要用于公安4317.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0.4万元,主要用于抚恤0.4万元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鹤山市公安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13717.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0833.07万元,包含工资福利支出8173.7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659.33万元;公用经费支出2884.89万元,包含办公费152.49万元,水费5.95万元,电费181.42万元,邮电费263.22万元,差旅费246.43万元,维修(护)费60.91万元,培训费55万元,劳务费169.3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25.67万元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461.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3万元,减少原因:上级部门本年没有下达本单位因公出国任务,本年无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11.46万元,主要包括:(1)更新购置3辆,购置支出23.2万元,平均每辆7.73万元;(2)公务车保有量104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388.26万元,平均每辆3.73万元;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35.41万元,减少原因:严格执行公车改革制度,厉行节约。

3.公务接待费支出50.17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督导和相关单位办案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5.73万元,减少原因: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支出相关规定,厉行节约。2016年,鹤山市公安局国内公务接待452次,接待人数共6068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84.89万元,比2015年增加1129.64万元,增长84.95%。主要原因是:一是2016年增加了部分一般办公设备购置支出;二是与2015年相比统计口径作出了部分调整(部分支出由项目支出调至基本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44.9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05.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39.6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3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3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部门共组织对0个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涉及项目金额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支出。(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使用的款级功能分类科目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