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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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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住建〔2025〕59号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粤委办〔20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和复退军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江建函〔2018〕2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住房保障对象,是指符合鹤山市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保障对象的身份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核定、房屋分配、租赁补贴和后续管理工作;各单位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资格信息核查,切实做好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工作。

  二、各级受理和审核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办理,应保尽保。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凭户籍簿、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件、抚恤优待证件、住房租赁合同、收入证明等资料原件、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收件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申请受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申请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资格、家庭收入、车辆、纳税、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资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自然日。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审核过程中,申请人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当房源充足时,可在现有保障性住房房源中优先选房并办理租住登记;房源不足时,符合我市低收入条件家庭保障资格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可申领租赁补贴。

  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享受以下租金优待政策: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收取;符合我市低收入条件的,全额减免租金。

  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租住保障性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应按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接受定期资格审核。如家庭收入、资产等条件发生变化时,须及时申报;如经核查,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规定的,将按照《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退出机制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鹤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鹤山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