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8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沙坪街楼冲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2.87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3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沙坪街楼冲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沙坪街楼冲经济联合社,面积2.8764公顷(折合43.146亩,其中林地0.775公顷、建设用地2.101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3.663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8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沙坪街楼冲村何姓二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2.00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3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沙坪街楼冲村何姓二村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沙坪街楼冲村何姓二村经济合作社,面积2.0005公顷(折合30.00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735公顷、建设用地0.0532公顷、未利用地1.773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2.303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8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沙坪街镇南村筍山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42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3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沙坪街镇南村筍山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沙坪街镇南村筍山经济合作社,面积0.4282公顷(折合6.423亩,其中园地0.2122公顷、林地0.2051公顷、未利用地0.010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2.873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沙坪街道办事处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8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雅瑶镇雅瑶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2.34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3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雅瑶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雅瑶镇雅瑶经济联合社,面积2.3473公顷(折合35.2095亩,其中林地1.1555公顷、建设用地1.191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7.646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8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雅瑶镇古蚕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雅瑶镇古蚕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27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3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雅瑶镇古蚕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雅瑶镇古蚕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雅瑶镇古蚕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鹤山市雅瑶镇古蚕经济联合社,面积0.2759公顷(折合4.1385亩,其中耕地0.2620公顷、园地0.013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4.2830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雅瑶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8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桃源镇旺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0.7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3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桃源镇旺龙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桃源镇旺龙经济联合社,面积0.761公顷(折合11.415亩,其中林地0.76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5067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8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高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合共1.5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3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高田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龙口镇福迳村高田经济合作社,面积1.566公顷(折合23.49亩,其中建设用地1.56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3.6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龙口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83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共2.96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3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鹤山市2019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鹤山市鹤城镇东坑经济联合社,面积2.9637公顷(折合44.4555亩,其中林地2.5927公顷、其他农用地0.37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8814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0.5万元/亩。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鹤山市鹤城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鹤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