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鹤山市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省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妥善处置化妆品安全关键风险,进一步规范我市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在经营使用环节严厉打击销售非法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妥善解决当前化妆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一是美容美发机构专项整治,重点对辖区美容美发机构销售未经注册备案、擅自配制或来源不可追溯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二是网络销售化妆品专项整治,重点对主流电商平台销售未经注册备案或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三是打击非法添加专项整治,重点对使用禁用物质的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三、组织实施
(一)美容美发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整治辖区内美容美发使用不合法、不合格、来源不可追溯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已备案,是否向消费者提供擅自配制的化妆品,是否向消费者提供无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是否向消费者提供来源不可追溯的产品等。发现违规注射肉毒素等非法行医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卫生计生委部门。
2.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3-4月份)
结合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示范区建设及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主流街区的美容美发机构集中开展调查摸底,掌握监管底数,建立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宣传教育,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出自查自纠要求。
(2)自查自纠阶段(5-6月份)
向企业发放《鹤山市美容美发机构自查表》(附件1),要求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对照重点进行自查自纠,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主动进行纠正,自行停业整改。美容美发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于2018年6月25日前报保化股。
(3)专项检查阶段(7-10月份)
各监管所、保化股组织对美容美发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所经营产品是否合法、合格、来源可追溯,是否存在违规注射肉毒素等非法医疗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二)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以问题为导向,根据省局发布的风险监测信息,严厉打击网络经营未经注册备案、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化妆品网售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化妆品。
2.实施步骤
(1)组织查处
根据省局的风险监测信息,对线下的相关企业实施飞行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企业。
(2)联合处置
将相关违法企业及产品信息上报江门局,由江门局通报电商平台及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三)打击非法添加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根据2017年省局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此专项整治行动以祛斑、祛痘和面膜类化妆品为重点品种,以主流商区经营企业、集中批发交易市场、妇婴专营店等线下化妆品经营市场为重点整治领域,采取监督性风险监测手段实施精准打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2.实施步骤
(1)飞行检查
根据省局风险监测信息,组织对相关经营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2)全面查处
根据省局发布风险监测信息,组织对辖区内经营市场、相关企业全面查处非法产品。本年省局将组织两期查处:第一期时间为3-5月,第二期时间为7-9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领导靠前指挥,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制度工作方案,切实做到有实施方案、有明确分工、有时间进度、有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
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将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督促要求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对专项整治全程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方式,保证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加大查处力度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江门市局,依法提请省局吊销涉案企业生产许可证,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绩效考核
江门市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设定了关键指标进行考核,保化监管股、各监管所、稽查局要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做好考核工作。
(五)及时做好总结
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保化监管股、各监管所、稽查局要及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及时报送相关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11月1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和相关报表(附件2、附件4和附件5)。
保化监管股:
联系人:梁晓瑜 电话:8812181
稽查局:
联系人:安泽晖 电话:8812166
附件:1.江门市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绩效考核表
2. 江门市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3. 江门市美容美发机构自查表
4. 江门市美容美发机构专项检查统计表
5. 江门市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案件情况表
附件1
江门市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绩效考核表
类别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基础分值 | 得分条件 | 相关要求 |
基础分 | 1 | 案件移交数(自行立案数) | 50 | 要求全市业务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所有案件应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或自行立案。5宗(含)以上,得30分;5宗以下,每少一宗扣10分。 | 案件移交或自行立案应有记录备查;没有案件移交或自行立案的,得0分。 |
2 | 监督抽检数与命中率 | 50 | 以30%的监督抽检命中率为基数,得分按监督抽检命中率多少与30%的系数比来确定,最高得分不超过55分。 | 需完成2批,未完成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任务的,每少一批次扣30分。 | |
扣分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扣分要求 | ||
1 | 未依法立案查处 | 未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进行立案的,每件扣3分。 | |||
2 | 报送材料 |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专项整治材料的,每次扣2分。 |
附件2
江门市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数量 |
1 | 抽检数(批次) | |
2 | 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数(批次) | |
3 | 案件移交数(自行立案数)(宗) | |
4 | 立案数(宗) | |
5 | 结案数(宗) | |
6 | 涉案货值(万元) | |
7 | 罚款(万元) | |
8 | 涉案的本辖区持证生产企业数(家) | |
9 | 涉案的本辖区经营企业数(家) |
附件3
江门市美容美发机构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机构名称 | 产品名称 | 是否注册或备案 | 是否有合格标记 | 来源是否可追溯 | 是否存在擅自配制化妆品行为 | 是否存在违规注射肉毒素行为 | 自查整改措施 | 备注 |
未注册产品共计(件): | 未备案产品共计(件): | |||||||
填表说明:“自查整改措施”一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召回产品等,如企业自查后无需采取整改措施则需填写“/”。 |
附件4
江门市美容美发机构专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产品名称 | 是否注册或备案 | 是否有合格标记 | 来源是否可追溯 | 是否存在擅自配制化妆品行为 | 是否存在违规注射肉毒素行为 | 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 监管部门处理措施 | 备注 |
检查美容美发机构(家): | 未注册产品共计(件): | 未备案产品共计(件): | 企业责令整改数(家): | 企业立案查处数(家): | ||||||
填表说明:1.“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一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如企业无需采取整改措施则需填写“/”;2. “监管部门处理措施”一栏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填写“无”、“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等。 |
附件5
江门市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案件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签 发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统计时段: 月 日- 月 日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案件类别 | 案件名称 | 立案 日期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涉案货值 (万元) | 罚款 (万元) | 备注 |
注:1.案件类别填写“美容美发”或“非法添加”。
2.案件名称简要填写,主要违法事实注明要点即可。
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填写“主动履行”或“强制执行”。
4.属于日常监督检查的案件无须填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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