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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11月第1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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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11月第1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要求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食品案件
1(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29号鹤山市云乡永健天然山泉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云乡永健天然山泉水厂
张运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中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2(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0号鹤山市桃源镇兴美乐面包西饼屋(经营者:黄长兴)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鹤山市桃源镇兴美乐面包西饼屋(经营者:黄长兴)
黄长兴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自制芒果蛋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序号5.3之“违法程度较轻”的从轻处罚量化标准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3(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1号鹤山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鹤山安栢电路版厂有限公司
霍锐广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佛手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序号6.4之“违法程度较轻”的从轻处罚量化标准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4(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2号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佘英杰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豇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免予处罚”_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5(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3号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共和镇乐泰洲购物广场
鄢恒伟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伊达”番木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的行政处罚_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
6(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4号鹤山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
冯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堡山泉包装饮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以及《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指导标准》(食品安全法)“违法程度较轻”的量化标准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5日
7(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5号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古林山泉有限公司
麦活江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古林养生泉包装饮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6日
8(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6号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云乡镇沁源丽宝山泉水厂
陈辉平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葫芦包装饮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6日
9(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7号鹤山市鹤城镇万和堂饮料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鹤城镇万和堂饮料厂
谢燕红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万和甘霖包装饮用水和“东森谷+图案”包装饮用水)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8日
10(鹤山)食药监食罚〔2018〕38号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鹤山市七翁井山泉水有限公司
张国华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七翁井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主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鹤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