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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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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安委会

2.2 市安委会办公室

2.3 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3.1.2 预警通报

3.1.3 预警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响应启动

3.2.4 现场处置

3.2.5 社会动员

3.2.6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通信保障

4.8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市社会经济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鹤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超出各镇(街)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需要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相关应急工作负总责。市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市有关单位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相关行业领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市安委会

市安委会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武警鹤山中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     任:市 长。

常务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

副 主  任:分管消防工作副市长,市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林渔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资产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鹤山公路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鹤山供电局、市气象局、鹤山海事处、鹤山邮政分公司、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供销社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牵头或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2)市综治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4)市科工商贸局:1.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民爆物品仓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专业技术支持工作。3.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市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故现场的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监察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财政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核工业、核泄漏或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和水路交通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公路桥梁涵洞和交通运输工程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铁路(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保障。

15)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水务和涉水工程建设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6)市农林渔业局:1.负责组织协调农田生产区农机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指导、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中,海上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由鹤山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

17)市文广新局: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大型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保障。

19)市资产办:负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工程施工、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及相关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体育系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全市性体育竞赛及在我市举办的大型比赛和综合性运动会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和旅行社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市法制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7)鹤山公路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8)市人民法院: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9)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30)市总工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1)团市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2)市妇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3)鹤山供电局:负责电力系统直属单位和直管范围内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以及电力工程建设施工、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以及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34)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35)鹤山海事处:负责鹤山市辖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6)鹤山邮政分公司: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7)市公安消防大队:在市公安局监督管理下,负责承担火灾事故扑救,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处置工作。

38)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市公安局领导下,负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9)市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供销系统及所属企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编制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市安全监管局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市有关单位要根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市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市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

3.1.3 预警行动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处置方案,并通知市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有关单位、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事故类型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有关事故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报告市安委办和相关单位。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事故类型和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请求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中直驻鹤山企业或市管企业在上报属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镇()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镇政府(街道办)。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市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级别上报至江门市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须在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同时抄报至市安委办(市安监局)。

各镇(街)安监部门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了解事故基本情况,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首报市安委办,同时在事发后30分钟内必须以书面形式补报;市安委办必须在事发后6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值班室和市政府应急办。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如遇事故扩大或恶化等紧急和其他情况,及时续报。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2.3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根据国家、省、江门市的统一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根据国家、省、江门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江门市安委办或江门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市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安委会或市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到达事故现场的相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向现场现场指挥官报到,同时迅速将有关事故信息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如发生较大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部门和江门市政府、安委办。

3.2.4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市安委办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5 社会动员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邻近的镇政府(街道办)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市审计局、监察局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6 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反馈情况,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进行终报。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市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办报请市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江门市安委会。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3.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市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的基础数据由现场指挥官单位负责。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依托市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镇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市、镇两级政府及有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协调做好生产流程和运输、储备的有关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协调抢险运输单位做好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有关工作。

4.6 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科工商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保险制度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市、镇两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地方政府领导、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3)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市府办公室印发的《鹤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7.1.3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1.4 Ⅳ级预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市政府或市安委办负责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市(区)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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