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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初创企业补贴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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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个人申请)

  (一)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5年的特定时间段);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三)补贴标准:10000元。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指南请查看附件1。

  Ø 备注:

  1. 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2.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4.分公司不可申请;

  5.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人社领域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通知》要求,补贴原则上将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二、创业租金补贴(个人申请)

  (一)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5年的特定时间段);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三)补贴标准:鹤山市每年最高6000元。

  (四)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申请指南: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补贴申请,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本补贴与“五邑菜系”彩虹计划补贴项目不得叠加享受。申请指南请查看附件2。

  Ø 备注:

  1. 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2.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以创业者身份享受创业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4.分公司不可申请;

  5.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人社领域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通知》要求,补贴原则上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单位申请)

  (一)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动派遣企业除外)。

  (三)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申请指南请查看附件3。

  Ø 备注:

  1.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分公司不可申请。

  四、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单位申请)

  (一)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五)申请指南: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指南请查看附件4。

  Ø 备注:

  1.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3.同一劳动者,多类社保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2017〕213号);

  5.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

  7.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五、说明事项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申请时所需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二)就业创业补贴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三)具体政策执行将根据最新上级文件进行及时调整。

  (四)各镇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鹤山市人社局就业股

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

8933139、8933132

沙坪街道人社所

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302号(即沙坪镇第三小学与电信大楼之间)

8888797

雅瑶镇人社所

鹤山市雅瑶镇为民路29号

8286065

古劳镇人社所

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三区二号公共服务中心

8761233

桃源镇人社所

桃源大道北17号公共服务中心

8211319

龙口镇人社所

鹤山龙口镇兴业街2-1号

8738311

鹤城镇人社所

鹤山市鹤城镇昆源路8号

8388559

共和镇服务中心

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427号

8308990

址山镇人社所

鹤山市址山镇教育路13号

8315689

宅梧镇人社所

宅梧镇梧岗中路55号公共服务中心

8633429

双合镇人社所

鹤山市双合镇府前路33号

863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