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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3号 中测联科技研究(佛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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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5﹞3号

  当事人:中测联科技研究(佛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WT2EXN

  法定代表人:赖新辉

  中测联科技研究(佛山)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2日至12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鹤山市鹏鸿莱恩加油站有限公司、江门市中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对鹤山市鹏鸿莱恩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鸿公司”)进行检查,鹏鸿公司提供你公司(原广东奥基德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OGGI2024QH270;受检单位:鹤山市鹏鸿莱恩加油站有限公司;采样时间:2024-03-31)。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鹏鸿公司的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3月31日没有任何人员到鹏鸿公司进行废水检测水样采样。经调查,你公司的采样员于2024年3月28日曾到鹏鸿公司对雨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采样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废水进行采样,整个采样过程只采1个原始水样(1瓶水样,不到1升,装水样容器为白色塑料瓶),采样后还对原始水样进行稀释、分装而形成5份水样(原始水样3份、平衡样2份),并用蒸馏水样品形成2份空白样。你公司对上述7份水样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OGGI2024QH270)给鹏鸿公司。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OGGI2024QH270),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鹤山市鹏鸿莱恩加油站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授权委托书;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OGGI2024QH270)及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表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电子方式(手机短信)及2025年1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5〕1号),《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6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10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仇小姐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