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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2024〕1号 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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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2024〕1号

  当事人: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8273252B

  法定代表人:梁超亮

  2024年2月29日、3月1日、3月7日、3月19日、3月22日、3月29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你公司酸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后回用于酸洗和熔炉加料机冷却。我局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 副本 第一册》(证书编号:91440784588273252B001W)第45页内容明确你公司酸洗废水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不外排。但2024年2月29日、3月1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灯饰玻璃制造,项目涉及玻璃酸洗工序,使用氢氟酸等原辅材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按规范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号〕、〔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6号〕结果显示,你公司生活污水规范化排污口、总排水口均检出氟化物。经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回用池处的第二级、第三级回用池内设置有通往车间厕所化粪池内的管道,第一级、第三级回用池设置有回用水泵和回用水管,回用水管有支管接到车间厕所的冲厕管道及冲厕水龙头处。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通过上述回用水泵和回用水管将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回用池的水引入你公司的车间厕所并进行冲厕,冲厕废水进入化粪池后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外排到厂外市政管道。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号〕、《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6号〕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梁超亮、苏宏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孟开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 副本 第一册》(证书编号:91440784588273252B001W)复印件(节选),购买氢氟酸、氟化氢铵等原辅材料的单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关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原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 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内。在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依法处理。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公司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公司如果完成整改,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查封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名称

数量

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存放地点

酸洗线电箱

1




公司内

酸洗线供水开关

2




公司内

回用水管通往车间厕所的管道阀门

2




公司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