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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15号 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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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4〕15号

  当事人: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8273252B

  法定代表人:梁超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29日、3月1日、3月7日、3月19日、3月22日、3月29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显示你公司酸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后回用于酸洗和熔炉加料机冷却。我局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 副本 第一册》(证书编号:91440784588273252B001W)第45页内容明确你公司酸洗废水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不外排。但2024年2月29日、3月1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灯饰玻璃制造,项目涉及玻璃酸洗工序,使用氢氟酸等原辅材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按规范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号〕、〔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6号〕结果显示,你公司生活污水规范化排污口、总排水口均检出氟化物。经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回用池处的第二级、第三级回用池内设置有通往车间厕所化粪池内的管道,第一级、第三级回用池设置有回用水泵和回用水管,回用水管有支管接到车间厕所的冲厕管道及冲厕水龙头处。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通过上述回用水泵和回用水管将生产废水治理设施回用池的水引入你公司的车间厕所并进行冲厕,冲厕废水进入化粪池后经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外排到厂外市政管道。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4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4号〕、《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4)第6号〕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梁超亮、苏宏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孟开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 副本 第一册》(证书编号:91440784588273252B001W)复印件(节选),购买氢氟酸、氟化氢铵等原辅材料的单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