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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53号 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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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53号

  当事人: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6454819F

  法定代表人:余侠莹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11月16日对你公司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鹤山市共和镇东平路2号之三的厂房建成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主要从事铁氧体磁芯电感元器件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1项“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中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型,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未经验收,便于2023年2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情况说明》,《厂房租赁合同》,《转租同意书》,余侠莹、张锦仓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原材料采购单若干,《江门江粉电子有限公司投资额度的说明以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说明》,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