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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号 冯振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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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3号

  当事人:冯振帮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工业开发区(鹤山市广雅实业有限公司内厂房)

  冯振帮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12月20日分别对你经营的位于鹤山市雅瑶镇工业开发区(鹤山市广雅实业有限公司内厂房)的塑料破碎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2日你厂员工清理你厂破碎筛选线配套的布袋除尘装置中的粉尘时,对于部分散落于地面的粉尘(颗粒物),采取用水冲洗的措施,将你厂工业废弃物(灰白色颗粒粉尘)经你厂界西南侧的导流水沟排入天沙河雅瑶支流上李村段。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包括冯振帮、莫保行身份证照片、租赁合同照片)和视频若干及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但于2024年1月13日向我局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经核,你在我局指出违法行为之日积极采取措施对河道污染物进行清理,目前已完成整改。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同意你上述请求。你于2024年1月26日在《江门日报A05版面》刊登了《冯振帮塑料加工厂生态环境公开道歉承诺书》。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4〕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日报A05版面》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5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你已完成整改并登报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