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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1号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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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4﹞1号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7TTH0C

  法定代表人:黄荣昌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23日、10月18日、12月4日、12月20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我局委托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处理后外排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点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307250701-21)结果显示,你公司燃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浓度(二氧化硫240mg/m³ 、氮氧化物466mg/m³、一氧化碳:3367mg/m³、颗粒物386.8mg/m³)分别超过了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限值:二氧化硫35mg/m³ 、氮氧化物150mg/m³、一氧化碳:200mg/m³、颗粒物20mg/m³)的5.86倍、2.11倍、15.835倍、18.34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CXJC2307250701-21)及原始采样监测记录,现场执法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议意见的函》(江环技[2005]55号),《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9〕26号),锅炉燃料订购合同及检验报告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书照片,黄峰昌、黄荣昌、吕定坚的居民身份证副本,古粤文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副本,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8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也未提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的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8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30.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