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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9号 鹤山市友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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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9号

  当事人:鹤山市友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RNT95A

  法定代表人:高好建

  地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城三区18号之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的约26个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废UV灯管(废物类别:HW29,废物代码:900-023-29)的外包装物、约36箱废活性炭以及一袋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39-49)外包装物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8月12日、2023年8月2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江鹤环现限〔2023〕271号),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好建、黄晓燕居民身份证照片,原材料(油漆)采购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完成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