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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50号 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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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50号

  当事人: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GMGL08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

  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五层瓦楞纸板生产线正在生产,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南面厂界噪声进行夜间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3)第29号]结果表明:你公司南面厂界外一米监测点1修正后噪声为68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时段噪声排放限值标准13分贝。你公司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23)第29号]及采样记录表,《关于广东爱明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环保包装纸板7000万平方米,环保包装纸箱300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2〕87号),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陈卫平、张志强的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同时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有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的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决定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59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按照《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3.5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