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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1号 鹤山市冠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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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41号

  鹤山市冠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WWFQ474

  法定代表人:凌远昌

  营业场所:鹤山市址山镇禾南村委会高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3年8月4日、2023年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关于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高咀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15号)批复第二点第(二)要求:暴雨期间无法消纳的淋溶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经排水渠排入周边水体;洗车废水、洗砂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2023年7月21日,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外水沟中段设置有一个水泥拦截坝,拦截坝前只有一个水泥涵洞,涵洞连接厂外淋溶水无硬底化沉淀塘,检查时水位低于水泥涵洞底部,水沟废水在检查时无法通过水泥涵洞进入无硬底化沉淀塘,因拦截坝下方有间隙,部分废水经拦截坝底部渗流至下方河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高咀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21〕15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MA4WWFQ474001X)复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高咀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一期)(2023年5月)部分节选复印件,鹤山市冠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废水走向图,凌远昌、李浩然、魏少良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上述不按规定设置的污水排放口,并限于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非法设置的排污口进行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