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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47号 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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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47号

  当事人: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C2TWXF9Y

  法定代表人:蔡正国

     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3年7月27日、8月3日、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园区管理服务,你公司配套建设有一个废水治理设施,用于收集处理你公司出租厂房内江门市鑫宏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的生产废水,经调查核实,上述企业其中设有阳极氧化着色等涉水工序,你公司废水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排入鹤山市工业城污水处理厂的纳污管网排到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治理设施的污水排放口、东南面水渠取水样(共两份)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41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治理设施的污水排放口监测结果中:石油类:5.35mg/L、悬浮物:116mg/L、化学需氧量:357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珠三角”排放限值(标准4.2.7要求: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执行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pH排放限值为6~9,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中相应排放限值的200%的0.3倍、0.9倍、2.57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9份),现场检查视像资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41号]及采样监测原始记录,《关于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外排废水排放标准的说明》,冯健坤身份证、执法证照片;江门市鑫宏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营业执照》照片,卢俊、贺腾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蒋龙腾、黄晓明、蔡正国的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说明》,《关于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函》,《污水处理运营合同》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55号)和《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但于2023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你公司采取停止任何废水排放的措施完成了整改,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和11月2日分别对你公司及委托你公司处理污水的江门市鑫宏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虽然检查时你公司的废水治理设施没有外排废水,但是江门市鑫宏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阳极氧化车间仍然正常生产,该公司部分生产废水经地埋管道流入你公司废水治理设施,你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无法避免要外排废水。因此,我局认定你公司未完成整改,决定不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减罚申请,继续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5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复核意见》及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277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