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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45号 李井平(鹤山市鹤城镇无名竹制品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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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45号

  当事人:李井平(鹤山市鹤城镇无名竹制品厂经营者)

  工作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大道南167号之一

  李井平(鹤山市鹤城镇无名竹制品厂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租赁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鹤城镇工业大道南167号之一的厂房开办一家无名竹制品厂,从事竹纤维竹制品的生产加工。2023年7月2日我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竹纤维破碎车间内放置有已浸泡的竹片和已加工好的竹纤维,地面有残留的棕黄色废水,破碎车间一侧的水泥墙有裂缝,上述棕黄色废水通过裂缝流至车间外,然后流至竹纤维破碎车间外的雨水井中,再经过雨水井溢流至该厂南面位于325国道鹤城东坑路段的一条管径约为60cm的黑色波纹管排放口,最终排放至外环境。我局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以废水监测规范在你厂南面位于325国道鹤城东坑路段的黑色波纹管排水口、竹纤维破碎车间外的雨水井、纤维碱泡车间内北面的碱液水泥槽各取水样壹份(共叁份),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40号]结果显示:你厂位于325国道鹤城东坑路段的黑色波纹管排水口(污水进入外环境)所取水样监测结果中的化学需氧量:426mg/L、色度:90倍、总磷1.25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的3.73倍、1.25倍、1.5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40号]、《关于鹤山市鹤城镇无名竹制品厂(经营者:李井平)外排废水排放标准的说明》、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若干以及你提交的李井平(经营者)、蔡正国、蒋龙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禄生地产(广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货单》复印件、雨水管网图、《投资额度说明》、《收款通知》复印件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53号)、《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权利。你于2023年10月10日交来《陈述申辩书》一份,称你不是涉案项目的经营者,经我局核查,认为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于2023年10月17日交来《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及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经我局核查,你已落实环境违法整改措施,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同意你上述请求。经核实,你于2023年10月19日在江门日报A04版面公开登报道歉。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5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回款明细佐证,《复核意见》以及你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及佐证材料,《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及从轻处罚申请书》,《江门日报A04版面》截图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结合你已落实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小写:10637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