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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23号 当事人: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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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23号

  当事人: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5HA2G4U

  法定代表人:王春清

  地址: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工业区朗边大道15号之一F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4日、4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在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工业区朗边大道15号之一F楼建成金属家具制造项目(生产工艺:切料-成型-焊接-打磨-喷粉-固化-安装-包装)并正式投入生产,上述项目在2021年12月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形式备案。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金属家具制造项目擅自增设酸洗除油工序,经调查,该工序于2022年5月建成,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该项目(含酸洗除油工序)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金属家具制造213*”中的“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王春清的居民身份证副本、《公司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鹤山市恒千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处理工程合同》、生产购销材料若干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擅自增加的金属家具制造项目酸洗除油工序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限于5个工作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于2023年7月29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