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9号 当事人:杨某某(广东省星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9号

  当事人:杨某某(广东省星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

     工作地址:鹤山市共和镇猫山二路5号之一

  杨某某(广东省星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8日,我局对广东省星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于2019年在鹤山市共和镇猫山二路5号之一厂房注册成立并建成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从事钢构件的加工生产,年用溶剂型涂料约1.4吨。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6项“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若干、《广东省星联钢结构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的用电情况》以及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部分进货单、送货单复印件、原材料购销发票复印件和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汪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和环保相关事务,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决定对你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1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送达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 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小写:8.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