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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7号 当事人:广东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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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7号

  当事人:广东鸿运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6U3XE8W

  法定代表人:马某

  广东鸿运水产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5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活鱼分拣、宰杀、清洗等各项工序均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水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你公司在第三级隔渣池设置一台潜水泵正在工作,潜水泵连接一段绿色软管(管径约5cm)穿过隔渣池顶部一圆形PVC管,再穿过门外的沉淀池,再沿过道墙脚往北伸出约10米,末端连接一段长约2米的蓝色PVC管(管径约3cm),隔渣池内的生产废水经绿色软管、蓝色PVC管抽出至车间外过道地面,再沿过道往北约5米流入雨水渠,再经雨水渠管道流入厂房北面的泥沟内。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规范采样,据《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至生产车间东北角流入雨水渠处的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6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相关标准。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六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1号〕、现场拍摄照片和录像若干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0784MA56U3XE8W001Z)、马钊和黄芝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公开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了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1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江鹤环听〔2023〕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签到表》、《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请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表》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