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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14号 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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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14号

  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6153830XJ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创利路41号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0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打开你公司总排水口的观察井,发现有深蓝色污水从厂内方向流入该总排水口,然后经过一条水泥管道排出至你公司外总排水渠,最后排出外环境。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你公司的总排水口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6号]显示,你公司总排放口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1mg/L,石油类浓度为2.28mg/L,悬浮物浓度为180mg/L,总氮浓度为12.6mg/L,总磷浓度为0.92mg/L,分别超过我局核发给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0066153830XJ001P)排放许可限值标准的3.0倍、1.3倍、2.0倍、5.3倍、1.3倍。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26号]、现场照片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钟松树(法定代表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陈家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刘杰胜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共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建〔2007〕59号)复印件、《关于同意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年产纸箱14000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2〕6号)复印件、《关于鹤山市利联纸品有限公司年产纸箱14000万㎡项目复核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备案意见》(鹤环审〔2011〕186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0066153830XJ001P)、《关于污水管道自查整改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拟对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拒不改正,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邱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