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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10号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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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10号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7TTH0C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住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六区5号B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先后于2023年3月8日、3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包装车间、洗水工序、洗染工序、锅炉均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该公司废水治理设施规范排放口处取水样监测,《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7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水污染物浓度(总氮:18.2mg/L)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标准的0.2倍。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份)、档案资料《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江站(项目)字2012第AA12001号〕(节选)、原始采样记录资料、现场照片若干及你公司提供的《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议意见的函》(江环技[2005]55号)、《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江环监〔2013〕7号)、《关于同意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初审意见的报告》(鹤环验〔2013〕6号)、《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3)第7号]、营业执照副本、黄荣昌、黄峰昌的居民身份证副本、古粤文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副本、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