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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11号 当事人:蒋某某(鹤山市鹤城镇蒋某某加工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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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3〕11号

  当事人:蒋某某(鹤山市鹤城镇蒋某某加工厂经营者)

  经营地址:鹤山市鹤城镇东坑东和村村背山(自编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2023年4月11日对你经营的鹤山市鹤城镇蒋某某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于2022年9月起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东坑东和村村背山(自编2号)的厂房内先后建成来料五金件(铝制品、废铝材、铁挂件)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和摩托车塑料配件的喷漆加工项目。其中,来料五金件(铝制品、废铝材、铁挂件)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有电镀工艺的”类型;摩托车塑料配件的喷漆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 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型。以上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第二款“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的规定,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140万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及你本人提供的原辅料(含稀释剂)用量说明、投资额度说明(2023年4月11日)、租赁合同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立即停止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来料五金件(铝制品、废铝材、铁挂件)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和摩托车塑料配件的喷漆加工项目的建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邱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