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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1号 当事人: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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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11号

  当事人: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7TTH0C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地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六区5号B座

  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4日、3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05年4月5日,我局以《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江环技[2005]55号)批准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在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建设年产针织袖衫340万件、童装28万套、梭织成衣6万件项目(含部分服装洗水),报告书中明确“拟建项目涉及针织服装成衣的加工及洗水(不含漂染工艺)”。经调查,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正式将经营项目整体转让给你公司。2023年3月4日和3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新增染色工序,从事服装染色的加工生产。该新增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29项“机织服装制造”中的“有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出外)工序的”类型,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于2020年正式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现场照片若干及该公司提供的《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议意见的函》(江环技[2005]55号)、《关于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江环监〔2013〕7号)、《关于同意鹤山市高信制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初审意见的报告》(鹤环验〔2013〕6号)、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2022年3月28日—2022年12月13日间购买的染料单据、鹤山市高润纺织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黄某某、黄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副本、古某某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副本、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小写:4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