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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6号 广东华年颖异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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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3﹞6号

  广东华年颖异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X5R9TXJ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住所:鹤山市鹤山工业城C区中欧创新中心

  广东华年颖异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2月间,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0日,你公司联系梁某锋,将19.8吨工业固体废物(含废油墨、废油墨助剂、废旧包装桶等)通过第三方承运人郑某佳驾驶货车(车牌号为粤TA9088、挂粤ADN66)运往位于恩平市横陂镇横板工业区的恩平市晶鹏陶瓷有限公司厂房内,交由姚某印(江门胜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理。2022年9月2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对该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固体废物部分堆存在仓库地面(地面堆存有工业污泥),部分未及卸货存放于车上,现场还有部分废桶中的废液溢流于地面。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于2022年10月13日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现场的固废进行了踏勘和取样工作,并于2022年10月17日出具了《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鉴别结果显示,上述固废属于危险废物(类别是HW12 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99-12)。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26日、30日,将现场共计29.46吨的危险废物(含混合的工业污泥)委托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转移处置,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省平台联单编号:4407202211809537、4407202211800076、4407202211794420)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8045049显示,处置费用为57082.00元。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GZHJ-02666-GFYJ221017-01)、《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省平台联单编号:4407202211809537、4407202211800076、4407202211794420)、《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8045049)、

  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苏某仪、吕某连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3〕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5的裁量标准、《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