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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20号 当事人:鹤山市多润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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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20号

  当事人:鹤山市多润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1CWX9L

  法定代表人:余耀辉

  地址:鹤山市宅梧镇榜塘工业区5号之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2年5月16日、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3日以《关于鹤山市多润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胶玩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9〕2号)同意你公司在鹤山市宅梧镇榜塘工业区5号之三建设年产100吨塑胶玩具项目,后你公司于2018年7月在上述地址建成该项目,从事塑胶玩具的生产加工,但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余耀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鹤山市多润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胶玩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9〕2号)复印件、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共三份)、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共五页)、送货单复印件(若干)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年产100吨塑胶玩具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