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5号 当事人:鹤山市名鹤鞋材有限公司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2〕5号

  当事人:鹤山市名鹤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8344508C

  法定代表人:王传飞

  住所:鹤山市沙坪莺朗工业区(自编1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手工补色工序正在生产,手工补色工位上方配套的集气罩未设置围帘,车间的两个门口均为敞开状态,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等离子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的电源运行指示灯为关闭状态,治理设施引风机无运作声响,引风机为关闭状态,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手工补色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鹤环备第599号)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以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王传飞的身份证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复印件、《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365号)复印件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手工补色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