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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5号 当事人:刘天法(鹤山市骏发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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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5号

  当事人:刘天法(鹤山市骏发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工作地址: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工业路7号首层(一照多址)

  刘天法(鹤山市骏发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鹤山市骏发鞋材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于2022年1月24日在鹤山市雅瑶镇石湖工业路7号首层(一照多址)建成制鞋业项目,从事橡胶鞋底的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9”中“32制鞋业”的“有橡胶硫化工艺、塑料注塑工艺的......”,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你公司提供的《投资额度说明》、《物业管理费通知单》、刘天法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15号)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2〕1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留置送达视频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