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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3号 当事人: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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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23号

  当事人: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14581381

  法定代表人:麦国良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工业路9号1座、2座

  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印刷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UV灯箱15组UV灯镇流器中,只有6组UV灯镇流器的电源指示灯为绿灯,其余9组UV灯镇流器的指示灯不亮;在你公司员工见证下再次对UV系统进行测试,发现灯箱内15组UV灯中,7组已损坏不亮。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关于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纸类印刷生产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8〕15号)、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麦国良(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纸类印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鹤山市观正彩印有限公司环保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2022年5月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薄》复印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通讯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进行主动公开道歉承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2〕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因《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对你公司违法情节未作具体规定,经研究,参照第三章第十四点裁量标准中处罚最低区间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取中值,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