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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11号 广东托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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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11号

广东托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WYUPG0B

法定代表人:邝新华

住所:鹤山市鹤山工业城B区

广东托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年产150万台汽车泵建设项目,并于2021年初正式投入生产,项目分装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直接排放,该公司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广东托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台汽车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18〕52号)、《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逾期未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2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 第四十三项“逾期未改正”的情形进行考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