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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5号 奉永红(为鹤山市新恒达鞋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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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2﹞5号

  当事人:奉永红(为鹤山市新恒达鞋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5246236T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港口路613号

  奉永红(为鹤山市新恒达鞋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鹤山市新恒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4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9年3月在鹤山市沙坪港口路613号建成木质家具制造项目,从事木质家具的加工生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八、家具制造业 21、第36项目类别中“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年用量说明》、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采购单(2021年3月-7月)、李惠嫦的身份证复印件、奉永红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的生产负责人和股东,属于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1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1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陈诉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三项类别4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参照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 裁量标准,该公司属于“环评文件为报告书类、产生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违法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的情形,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