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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04号 鹤山市摩迪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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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04号

鹤山市摩迪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0440403P

  法定代表人:谭朝润

  住所: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工业区

  鹤山市摩迪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七台注塑机(自编号:1、2、4、11、17、18、20)正在生产,其中五台注塑机(自编号:1、2、4、11、20)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没有运行(治理设施电源为关闭状态、引风机为停止状态,引风机皮带未转动、UV灯未开启),另外两台注塑机(自编号:17、18)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注塑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两份)、《鹤山市摩迪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营业执照复印件、谭朝润和谭根基以及王春兰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鹤山市摩迪金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塑胶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2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40784730440403P001Y)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局决定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2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13类别3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