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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解〔2021〕4号 鹤山市盛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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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决定书

江鹤环查扣解〔2021〕4号

鹤山市盛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7994490X

  法定代表人:陈明暖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里元村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以《查封决定书》(江鹤环查〔2021〕5号)对你公司熔化玻璃工序和酸洗工序的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已落实整改措施,并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我局现决定对你公司被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21年10月17日起全部解除查封措施。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7日


附:解除查封设施设备清单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序号

设施设备名称

规格或型号

数量

生产单位

备注

1

钻床电箱

3

2

成型机电箱

2

3

熔炉电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