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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89号 鹤山市陆亿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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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89号

鹤山市陆亿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X627X7P

  法定代表人:陆卫元

  地址:鹤山市桃源镇德胜二区16号1座

  鹤山市陆亿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内贮存的废油漆包装桶(约60只)外包装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钟冠锋和陆卫元的身份证以及营业执照等现场拍摄照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9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关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89号

  鹤山市陆亿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X627X7P

  法定代表人:陆卫元

  地址:鹤山市桃源镇德胜二区16号1座

  鹤山市陆亿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内贮存的废油漆包装桶(约60只)外包装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钟冠锋和陆卫元的身份证以及营业执照等现场拍摄照片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9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关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